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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注他人商标后恶意发商标侵权起投诉的构成不正当竞争!

发布日期:2023-02-09

       抢注他人商标后恶意发起投诉的构成不正当竞争!律师打假怎样合作?

       ——小牛约翰食品有限公司、特拉克拉食品有限公司与姚明、哈尔滨尚昇经贸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判决要点】

      1. 知识产权侵权投诉本身是权利人行使权利的一种体现,但经营者明知他人享有在先权利而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商标,并以此作为权利基础投诉他人商品,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他人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2. 二审判决认为,在案证据可以认定尚昇公司明知小牛约翰公司、特拉克拉公司对“TELARGRA”标识享有在先权利并在先使用在生牛肉商品上,仍然利用小牛约翰公司、特拉克拉公司未及时注册商标的漏洞,将上述标识申请注册为商标及进行著作权登记,并以此作为权利基础针对特拉克拉公司在京东商城上销售的生牛肉类商品发起投诉,主观恶意明显。客观上,尚昇公司的被控投诉行为导致特拉克拉公司的涉案产品曾被下架,不仅直接影响了特拉克拉公司的经营收入,更干扰了对“TELARGRA”标识享有在先权利的小牛约翰公司、特拉克拉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损害了其合法权益,具有明显的不正当性。因此,尚昇公司的上述行为违背基本的诚信原则和商业道德,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属于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所规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小牛约翰公司、特拉克拉公司的相关上诉主张,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二审判决予以支持。一审判决对此认定有误,二审判决予以纠正。

     【案情简介】

      原告小牛约翰公司于2018年3月成立,与原告特拉克拉公司系关联公司,从事澳大利亚进口牛肉的专业化经营,并在澳大利亚拥有“TELARGRA”专属牧场。2018年9月14日,特拉克拉公司成立,“TELARGRA(特拉克拉)”品牌的运营管理由小牛约翰公司转至特拉克拉公司,线下产品销售至超市发等连锁超市,线上已在京东、苏宁两大电商平台注册了专营店铺。被告姚明系原告小牛约翰公司前员工,任职期间为2018年4月8日至2018年6月23日,职务为销售经理,负责“特拉克拉(TELARGRA)”产品的销售,多次代表小牛约翰公司参加国内的食品博览会,宣传、销售“特拉克拉(TELARGRA)”产品。

      被告尚昇公司成立于2015年6月17日,系被告姚明的个人独资公司,且被告姚明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姚明在小牛约翰公司任职期间(2018年5月28日),以尚昇公司的名义,将原告“TELARGRA”品牌抢注为商标;离职后,又以尚昇公司的名义将原告LOGO抢先进行著作权登记,意图抢占原告的著作权;2019年10月以来,被告尚昇公司又以上述抢注的“权利”在京东平台对原告进行了十次投诉,致使原告产品多次遭到下架处理,严重干扰了原告的正常经营活动,给原告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被告姚明、尚昇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在上述侵权行为中,被告尚昇公司实际已沦为被告姚明实施侵权行为的工具,因此被告姚明、尚昇公司对此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京东公司未尽审查义务,在被告姚明、尚昇公司多次无理投诉后仍对原告产品做下架处理,构成帮助侵权。

     【判决观察】

      一审法院认为,鉴于小牛约翰公司、特拉克拉公司提起的本案案由为不正当竞争纠纷,该民事诉讼受案范围受该案由限制,故一审法院仅从不正当竞争法律适用角度评判当事人之间的在诉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年修正)第七条规定,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九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该他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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