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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注册取得的商标权侵权依法不予保护

发布日期:2023-02-14

       案件回顾

       原告扬州某公司与境外在先著作权人,外国某公司长期保持商业联系,接触并知晓该公司的在先商标“”原告未经许可将该在先商标中的图案“”,注册为自己的商标并予以使用、后原告以被告蔡某经营的淘宝店铺未经许可。

       生产、销售印制有其注册商标的花盆,构成商标侵权为由,诉至法院,请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被告蔡某辩称,案外人外国公司在先注册使用涉案商标,取得在外国予以发表的效果。外国公司享有的著作权在我国,应当受到同等条件的保护、原告通过侵犯他人在先著作权取得商标注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取得的商标不应当得到法院的保护和支持。

      实践中,一些经营者唯利是图,将有一定影响的知名人物的姓名、企业名称、著作权以及其他商业标识等恶意抢注、攀附使用。这是一种不劳而获,凭借他人长期辛勤经营积累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而获取非法利益的寄生和掠夺行为,是违背商业道德和诚信原则的恶劣行为,不仅造成了市场混淆,损害了公平的竞争秩序,还破坏了创新生态。本案中,行为人擅自将境外在先商标权人商标中的图案注册为商标予以攀附性使用,与境外商标组成部分中的图形作品著作权产生冲突,还依据抢注的商标起诉他人构成商标侵权,构成权利滥用。法院对这种明显具有主观恶意、有悖诚信原则的主张判决驳回,体现了守正创新、弘扬正气的价值导向。

       同时本案也提醒广大经营者在商标注册中需贯彻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商标注册人必须意图诚实、善意,申请注册的商标应由系独立自主设计而成,用以向公众指示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同时还应对他人的在先商标或权利进行友善避让,避免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只有这样依法注册取得的商标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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