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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老字号“南翔”不正当竞争侵权,法院判决赔偿!

发布日期:2023-03-08

      原告上海南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豫园南翔馒头店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具有相同经营性标记的老字号之间权利边界的审查认定

      裁判要点

      因历史原因形成的、分别在商品及服务领域注册相同图样商标的中华老字号之间,需慎重划分权利边界。本案中,原、被告均与“南翔小笼”存在一定的历史渊源,双方分别在速冻食品、餐饮服务领域就“南翔”注册商标享有权利,双方在长期经营的过程中,均分别、持续获得包含中华老字号在内的各类荣誉、受到报刊媒体的大量介绍和报道,双方在各自经营所在领域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经审理,本院认为,从公平角度出发,双方的“南翔”相关经营标记应在市场中共存,原、被告均应在该权利边界范围内诚信经营,因被告在餐饮服务中使用“南翔”相关经营标记的行为,未超出南翔馒头店长期以来对“南翔”经营标记的使用所形成的经营使用的边界和合理范围,也不会造成消费者对原、被告经营行为的混淆、误认,故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本案认定,涉及多个相同经营性标记的中华老字号之间权利边界划分的基本规则,应充分考虑有关中华老字号经营性标记形成和使用的历史渊源、长期经营所形成的客观现状、既有权利的情况,根据权利人各自在历史长期经营中所形成的既有的使用领域、范围、方式,公平划分权利边界,权利人均应在该权利边界范围内诚信经营,只要相关权利人未超出前述权利边界经营,即系合理、正当行使其权利。本案判决对于中华老字号的保护以及类案纠纷处理有一定的研究、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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