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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准确认定商业秘密 提高企业保密意识

发布日期:2023-03-16

      案例:原告山西江华供热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豪达通科贸有限公司、太原市太山文物保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准确认定商业秘密 提高企业保密意识

     【基本案情】

      2018年1月,太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建设太原市太山景区舍利塔建设及中轴线增改项目。4月被告太原市太山文物保管所向山西玉翔科贸有限公司签发了相关委托书,将案涉工程交由山西玉翔设计。后山西玉翔向被告太山文物保管所出具了改造项目设计方案。2019年10月,招标人被告太山文物保管所对太山景区舍利塔建设及中轴线增改项目安防工程进行招标发布招标公告,被告山西豪达通科贸有限公司中标。中标后,被告山西豪达通科贸有限公司开始了项目施工,并于12月完成竣工验收。

       本案原告山西江华供热设备有限公司主张两被告恶意串通,使得其向山西玉翔购买使用的案涉安防系统工程设计图纸及方案被山西豪达通科贸有限公司非法持有并实施,严重侵害其商业秘密。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对于原告主张设计图纸及方案系其商业秘密的主张,首先应当审查确认原告是否是案涉安防系统工程设计图纸及方案的权利人。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其与山西玉翔科贸有限公司在2018年10月9日签署的案涉工程设计合同可知,设计方案已经在双方签署合同之前设计完成,但合同中未约定设计方案的权属及相应转让情况。而根据被告太原市太山文物保管所向山西玉翔科贸有限公司签发的多份合同可以得知,其于2018年8月4日已将山西玉翔科贸有限公司提供的设计方案送经专家组审核且通过,该行为显然先于原告江华供热公司主张的事实。故不能认定原告江华供热公司为案涉安防系统工程设计图纸及方案的权利人。

      同时,本案原告江华供热公司在明知案涉设计图纸及方案具有商业价值的情况下,仍未在合同中约定保密义务,设立保密标志,也未另行签署保密协议或采取其他保密措施。同时,根据被告豪达通科公司提供的证据可知,案涉安防工程设计方案已于2019年6月作为招标文件附件公开发布,可以认定为该方案已被公众知悉,因此不能将其认定为商业秘密,故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后原告江华供热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山西高院经审理后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通过准确认定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厘清了一般商业信息与商业秘密的区别,有力维护了我省著名文物——太山景区的改造项目建设。同时也启示企业在发展中应加强对商业秘密这一企业的核心资产和竞争力的保护意识,只有严格进行管控,采取必要保护措施,才能为商业秘密的保护打好“疫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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