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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发布日期:2023-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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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

      原告义乌市比沃科日用品有限公司是“一种带手机架的颈枕”实用新型专利权利人,该专利目前处于有效状态。2021年原告发现被告王某某在“拼多多”平台上公开销售侵犯其专利权的产品,原告通过公证取证的方式对王建云的侵权行为进行了保全。原告认为被告王某某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与其享有实用新型专利权利的“一种带手机架的颈枕”专利权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等同,落入了其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故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王某某停止侵权并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现有证据尚不能证明王某某对销售案涉商品侵害了原告的专利权是明知的,故王某某的行为虽然侵害了义乌市比沃科日用品有限公司所有的案涉实用新型专利权,但其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能够证明合法来源,并及时停止了侵权行为,故可以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但原告义乌市比沃科日用品有限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了一定的费用,对此被告应予以承担。因此,判决被告王某某构成侵权,承担原告为维权支出的必要合理开支。

     【典型意义】

      近年来,随着科技的进步和网络的发展,商品“一键代发”的经营模式因便捷、低廉的成本受到了电商经营者的青睐,但同时该经营模式也面临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风险。本案准确认定了事实并依法作出裁判,既保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让侵权人承担其应负的责任。同时对众多网络电商具有普遍教育意义,网店销售者在日常经营过程中要审慎审查商品来源,对销售商品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否则就可能因疏忽无知进而侵害知识产权,导致承担侵权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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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权利人、品牌厂商发现侵权,法院起诉索赔时,一般会外包给知识产权商业维权(品牌打假机构)公司,尤其承担全部费用(律师费,车费,公证费等所有费用),采用法院判决侵权赔偿金分成的合作模式! 商标权利人,自己没有任何成本,就有侵权赔偿金分成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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