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搬运“旅游线路图”是构成版权侵权行为

发布日期:2023-05-30

       夏某将其名下出版物及发布于今日头条、微博、百度、马蜂窝等网站的所有原创文章、视频、图片、短图文等作品依法转让给四川某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四川某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取得了涉案作品在法律允许转让范围内的所有权利。

       湖南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未经许可,将夏某所创作的旅游攻略类作品更名后“搬运”至自身运营的自媒体上,通过网络平台发布。遂被夏某及四川某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诉至法院。

      原告认为,被告未经许可,将作品剽窃至自身运营的自媒体上发布,侵犯了两原告的著作权。而被告辩称,公知地理信息的简单组合不具有独创性,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地图作品。收集、提供地图现实资料以及核对资料有无遗漏或者错误的行为属于辅助绘制地图的工作,不能视为创作行为,原告提交的图片信息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

      法院审理认为,涉案文章中的地图,是夏某通过所选取的客观地理要素以及线条、符号、文字注记、图片、色彩等表达元素进行构图、安排、组合形成整体图形,既包含了具体地理信息,又以空间的点、线、几何图形、注记等符号对地理要素进行了平面的展示。虽然地图中的具体地理信息是客观存在的,但对于地理信息的筛选、取舍、排列以及表达方式,仍体现了作者的个性化选择。其在整体图形效果、地理要素安排等方面具有独创性表达,符合著作权法中关于作品独创性的要求,属于应当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故湖南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管理、经营的自媒体号上发布涉案文章,使公众可以在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作品,属于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

      法院判决,被告湖南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四川某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合计人民币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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