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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膜”遭真假混卖,网店被判商标侵权赔偿损失

发布日期:2023-06-02

       跨境电商是海外美妆品牌进入中国市场的新渠道,化妆品也一直是跨境电商的爆款品类。然而跨境电商中,“真假混卖”的现象时常出现,不仅侵害了消费者权益,也侵犯了商标权人的权利。有些商家自诩产品有报关单、产品检验检疫证明等资质,那么,这些产品确定是正品吗?

      日前,上海奉贤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深受老少消费者喜爱的蒂佳婷“药丸面膜”就遭到了真假混卖……

      原告某药妆公司旗下拥有“Dr.Jart+”“蒂佳婷”等韩国药妆品牌,其主打产品“药丸面膜”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被告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某网购平台开设店铺,店铺内销售多款面膜产品,其中一款是“蒂佳婷水动力活力水润蓝药丸面膜25g*5片/10片”。

       原告某药妆公司认为,被告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瞄准原告商标的影响力和市场价值,假冒“Dr.Jart+”注册商标在其网络店铺中进行销售,不但侵害原告合法权益,而且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秩序,遂向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奉贤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3万元。

       被告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则认为,商品具有合法来源,系平行进口商品,为此提供了报关单、检验检疫证明等证据。

      上海奉贤法院认为,被告提供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清单上并无被诉侵权商品的生产批号,《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上的消费使用单位亦非被告。同时,被诉侵权产品与原告的相应同款正品的包装盒生产批号、使用期限的字体宽窄、包装盒背面上半部分蓝色部分深浅、背面中文标签所载文字样式、正面蓝色药丸图案深浅颜色变化等均存在差异。

      虽然被告销售的其他“蒂佳婷”面膜具有正品授权,但该批次产品系假冒产品。因此该批次产品不适用平行进口的情形。 

      奉贤区人民法院综合考量权利商标的知名度、被告的过错程度及侵权后果等因素酌定赔偿金额,判决如下:一、被告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某药妆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二、被告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某药妆公司经济损失、合理开支合计7000元。

      法官:属于典型的侵犯他人商标权

      本案中,销售商将某一批次的假冒产品放在正品中销售,属于典型的侵犯他人商标权行为。在此,奉法君提醒销售者和消费者:化妆品跨境电商企业应当秉持诚信经营原则,不能竭泽而渔,自断商业信誉升级之路。销售假冒商品的行为,不仅会构成对商标权人的侵害,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商标侵权诉讼中,被告以合法来源进行抗辩,应当提供与侵权时间、数量、主体相对应的证据材料。同时,被告侵权商品的知名度、进货价格也是考量是否构成合法来源的重要因素。

       消费者在选购进口商品时,不仅要看清产品的生产来源、进口手续及被告资质,更应关注产品的生产批次和生产范围,防止买到假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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