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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酒店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侵权专用权的商品案

发布日期:2023-06-15

       2023年4月11日,宁乡市市场监管局对宁乡县玉潭镇某烟酒店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侵权白酒、罚款12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月8日,宁乡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销售的“剑南春”和“国窖1573”白酒,无法提供购进凭据、供货商资质及产品授权证明文件,涉嫌假冒。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12月13日通过快递收寄的方式从一网名为“酒楼之友”的网友处购进涉案500ml装52%vol“剑南春”白酒3件(6瓶/件),购进价格为800元/件;于2023年1月8日购进涉案500ml装52%vol“国窖1573”白酒9件(6瓶/件),购进价格为1200元/件。上述涉案“剑南春”白酒、“国窖1573”白酒,分别经商标权利人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鉴别,均系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宁乡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该案是一起商标侵权重大违法案件,由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挂牌督办。商标侵权白酒不仅质量安全得不到保障,更逐渐演变成影响社会稳定和侵害群众利益的“毒瘤”,严重破坏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严重危害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必须严惩不贷。下一步,宁乡市市场监管局将着力打击侵权假冒行为、大力提振市场消费信心。同时,将出台指导意见,告诫引导烟酒商户通过正规渠道购进商品,确保销售商品合法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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