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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授权使用的“表情包”很可能导致侵权

发布日期:2023-07-07

       近年来,“一言不合就斗图”的“表情包”已成为互联网潮流,但若使用不当,也会陷入侵权纠纷。


       近期,省高院发布一起“表情包著作权侵权案”。厦门某信息公司通过授权取得了“萌娃表情包”的著作权。2022年,该公司发现,我省多家微信公众号文章中使用了“萌娃表情包”中“棒”的表情图片,在媒体发布涉案“表情包”公众号文章后,一些平台进行了转载,文章末尾注明了来源,并作出类似“侵删声明”。该公司将11家涉案单位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各被告停止对“萌娃表情包”作品的侵权行为,删除侵权文章,并判令各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接到法院传票后,多被告不认为自己侵权。有的表示,涉案“表情包”在网上可以搜索到,且没有明确禁止使用的说明;有的认为,自己的文章已注明来源,且作出“侵删声明”,可以免除侵权责任;还有的解释说,是从其他媒体处转载的文章,自己不是侵权主体,不构成侵权。


       因为原告远在厦门,法院采用线上立案、线上远程开庭的方式审理。庭审中,法官认为,本案中虽然在涉案文章链接末尾都注明了来源,但仅仅是保障了作者的“署名权”,“侵删声明”并不能免除侵权责任,未经允许的转载行为,不论是第几手转载,都侵犯了“表情包”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最后,在法官主持调解下,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案件撤诉结案。


       法官提醒


       随着网络交流和表达形式的日益丰富,单纯的文字描述已不能满足人们丰富的心理活动,网民用时下流行的明星、影视、动漫为素材,制作成“表情包”。那么,制作“表情包”的行为是否侵权?冯建军说,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如果制作“表情包”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而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制作使用,则侵犯了他人肖像权。冯建军进一步解释,“表情包”虽然是网络流行符号的一种,但一旦上升到法律层面,未经授权使用就可能承担侵权责任。“表情包”也是一种产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制作“表情包”并发布在平台上,提供有偿下载服务时,需要获得“表情包”本人即肖像权人的许可,不要随意制作、使用或转发扭曲、丑化他人肖像的“表情包”;作为被制作成“表情包”的肖像权人,若自己的肖像被恶意扭曲、丑化制成“表情包”且被大量转发,造成自己社会评价降低,可以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正当权利;作为发布“表情包”的平台方,应当尽到审核义务,对于涉及侵犯他人肖像权、名誉权的“表情包”,应禁止发布并警示“表情包”的制作者。(来源于:中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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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品牌厂商发现侵权,法院起诉索赔时,一般会外包给知识产权商业维权(品牌打假机构)公司,尤其承担全部费用(律师费,车费,公证费等所有费用),采用法院判决侵权赔偿金分成的合作模式! 商标权利人,自己没有任何成本,就有侵权赔偿金分成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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