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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首例短视频剪辑平台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宣判

发布日期:2023-07-08

  近日,两江新区(自贸区)法院审结了一起获取使用贴纸、特效、模板等数据集合的侵权案件。该案是重庆市首例短视频剪辑平台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原告是“剪映” APP 的运营方。“剪映” APP 是以提供短视频模板、贴纸、特效等素材并将用户利用上述素材自行剪辑并创作的短视频再次传播的视频剪辑软件。原告作为应用程序“剪映”的开发者和运营方,为推广该应用程序、积累数据资源、聚集流量效应付出了大量的人力、物力。

  被告运营的“剪同款” APP提供与原告“剪映” APP 项下剪同款模块相同的服务。经比对,被告为用户提供的贴纸、特效、模板等数据资源有很多与原告完全一致。被告所运营的剪同款 APP 无任何用户作品上传入口,且没有证据证明上述数据资源有合法来源。

  原告认为,双方系短视频剪辑平台的竞争者,被告通过技术手段持续大量搬运原告“剪映” APP 贴纸、特效、模板等素材,并在“剪同款” APP 上展现与传播,直接替代了原告“剪映” APP向用户提供服务,原告认为被告由此迅速获得用户和流量,攫取原告市场份额,削减原告公司的竞争优势及交易机会,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被告辩称,被告采用的是行业内常见的复制性竞争的经营模式。“剪同款”APP从功能实现水平、使用场景、宣传推广程度、企业经营规模、产品更新周期等经营指标上都无法与处于头部的“剪映” APP处于同一竞争水平,不会削减“剪映” APP竞争优势甚至对其构成实质性替代,故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两江新区(自贸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剪映”APP中短视频、短视频模板、贴纸、特效等数据资源,以非独创性方式呈现。上述数据虽然属于对社会公开的资源,但经过人工收集、整合,并作为后台数据可供应用程序用户选择并使用,能凭借其资源的多样性、获得方式的便捷性、再创作的高效性使得该应用程序具有竞争优势,故该数据集合能够使原告在市场竞争中形成竞争优势,并为其带来经济利益。原告基于涉案非独创性数据集合形成的竞争性利益,应当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合法权益。

  被告应用程序中的贴纸、特效、短视频模板有许多部分与原告的基本相同。在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剪同款APP相同或相似的短视频素材有合理来源的情形下,可以推定被告未经许可获取并使用了“剪映” APP中的短视频模板、贴纸、特效等素材并通过剪同款APP向公众提供。被告的行为超出了正当竞争的界限,削弱了原告对此享有的市场竞争优势。如若不加以制止,原告的竞争性利益将会受到实质性损害。

  同时,被诉侵权行为不是被告实现经营目的的必要手段,不具有正当性,破坏了行业正常的竞争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

  据此,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以及合理费用共20万元。

  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均未上诉。目前,本案现已生效。(来源: 上游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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