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鲨商标侵权版权维权品牌打假第三方机构公司

牛鲨律师平台

攀附国外知名企业商标字号商誉,参照许可费用金额商标侵权判赔

发布日期:2023-09-18

       盖米工业设备有限两合公司(以下简称德国盖米公司)成立于1964年,是世界领先的阀门、测量及控制系统制造生产企业之一。2017年至2021年,以德国盖米公司为主的盖米集团连续五次获得德国《经济周刊》评出的“全球领导者”称号。德国盖米公司于2001年2月20日注册了“”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测量和控制仪器的零件、液力和气动装置用的塑料、金属阀等,注册号为第543338号,该商标续展至2031年2月19日。

       盖米阀门(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盖米中国公司)于2000年10月12日成立,是盖米集团旗下企业在中国设立的独资子公司,生产经营气动控制、电动、手动阀门及配套产品。2020年10月28日,盖米中国公司与德国盖米公司签订许可协议,以普通许可方式获得上述商标的使用权并支付年度许可费,金额为年度总营业额的0.75%。2020年度审计报告显示,盖米中国公司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为4.81亿元。

       被告盖米阀门(江苏)有限公司于2011年5月18日成立,其成立时登记的字号为“上业”,生产经营阀门等产品。2013年11月4日,被告将上述字号变更登记为“盖米”。被告于2015年注册了“”商标,核定使用范围中有与德国盖米公司“”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构成类似的部分。德国盖米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1年2月宣告“”商标在上述构成类似的商品上予以无效,在其余商品上予以维持。被告通过电子商务平台宣传、销售“”牌阀门产品,并宣称其为公认的工业流体控制专家,所销售的阀门产品超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与原告“”商标所核定的商品形成重合。两原告以被告的行为侵害了涉案商标权和构成不成当竞争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承担停止侵权、变更企业名称、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161826元等法律责任。

       无锡中院一审审理认为,在商标侵权方面,被控侵权“”商标与原告“”商标构成商标近似,容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被告在明知原告“”商标在相关市场领域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情况下,仍申请注册了与涉案商标近似的被控侵权商标,且超出核定使用的范围使用被控侵权商标,其主观上具有攀附涉案商标商誉的故意,构成商标侵权。在不正当竞争方面,原告作为字号使用的“盖米”文字与涉案商标之间建立了较强的对应性和关联性,承载了企业商誉,为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企业字号。被告明知这一事实,仍将其字号由“上业”变更为“盖米”,主观上具有不正当竞争的意图,易造成两者产品的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在赔偿损失方面,两原告签订的许可协议约定许可使用费计算方式是年度营业额的0.75%,原告审计报告中年度主营业收入数据乘以上述比例得出的数额在100万元以上,已超过两原告请求的赔偿数额。据此,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变更企业名称、赔偿损失及合理开支合计1161826元。

      被告提起上诉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品牌控价、品牌维权,第三方律师打假机构

      品牌厂商发现侵权,法院起诉索赔时,一般会外包给知识产权律师平台(品牌打假机构)公司,尤其承担全部费用(律 师费,车费,公证费等所有费用),采用法院判决侵权赔偿金分成的合作模式! 商标权利人,自己没有任何成本,就有侵权赔偿金分成的收入。

13372511290

1781408667

浙公网安备 3301100201511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