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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册的图形商标和别人登记过的版权很像,这种正常使用会涉及侵权吗?

发布日期:2021-11-22

公司注册的图形商标和别人登记过的版权很像,显然如果对方发表时间如果早于商标注册的时间,合法拥有著作权的设计图形,未经对方授权许可使用使用他人的设计图形且注册商标,构成著作权侵权,这样用作商用的情况本就不在合理使用的范畴里。
关于合理使用具体可以参考《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著作权人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改编、汇编、播放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文化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已经发表的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向其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限制。

一般情况如果已经申请商标已经构成侵权,建议可以和版权所有人协商,支付使用的图形的费用,尽早解决比拖延解决要好,具体案例可以参考加多宝和王老吉。如果被对方发现你方侵权做好侵权赔偿的准备,《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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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普小知识:当图形版权被侵权时,可以和知识产权商业维权公司合作,不需要权利人承担成本费用,可以做到不花一分钱,坐享维权赔偿分成,权利人出案子,知识产权商业维权公司出人力物力、财力,对与原创设计师来说,少不了和侵权盗图的打交道,可以全权授权委托、全风险代理案件。因为知识产权商业维权公司,通常是全风险代理,采用法院判决赔偿金分成、合作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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