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著作权;
第二,剽窃(抄袭)者使用他人作品是否超出了“适当引用”的范围。关于“适当引用”的数量界限,我国《图书期刊保护试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明确规定:“引用非诗词类作品不得超过2500字或被引用作品的十分之一”;“凡引用一人或多人的作品,所引用的总量不得超过本人创作作品总量的十分之一”,一段话如果有20个汉字完全或者90以上文字相同,没有注明出处,可以算雷同。一部著作若有5处以上文字雷同,则可以算作轻度抄袭;10处以上可以算作严重抄袭;20处以上雷同,应算作剽窃;30以上雷同的,是严重剽窃。”
“‘引用’是在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含义下,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时,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的情形。但必须:引用的作品是已经发表的;引用比例适当,引用的内容不能比评论、介绍或者说明还长;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等,这很关键,常为区分抄袭与引用的界限。只要不是自己创作,将他人的作品以自己名字发表、使用,不管多少都是抄袭。”
如果在文章中引用了作者的观点没有加注的话,也未明确指明了这是某人的观点。这个时候,又没有加以注释,不管是否文字相同或相似,一般都认为是抄袭或剽窃。如果如此引用的观点不多,又不是自己的核心观点,可以界定为抄袭,如果如此的观点占整个文章的比例很大,或作为自己的核心观点使用,就要算剽窃了。
另外,根据《著作权法》第3条规定,受保护的作品包括: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网络也是有著作权的,我国 2001年修改的《著作权法》根据实践中产生的新问题,在第10条关于著作权的具体权利形式中增加了十多项规定,其中第12项是关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规定,承认了传统著作权在网络等电子环境下所享有的受保护地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就对数字化原创作品的保护做出了如下规定:“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各类作品的数字化形式。在网络环境下无法归于著作权法第三条列举的作品范围,但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其他智力创作成果,人民法院应当予以保护。著作权法第十条对著作权各项权利的规定均适用于数字化作品的著作权。将作品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使用作品的方式,著作权人享有以该种方式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
但是关于相似度多少才算侵权这一问题,相关法律没有做明确规定。相似度多少算侵权不能一概而论,实际上在进行认定的时候,必须要根据作品的内容,由一般的大众的感觉来进行认定,是否造成了侵权,并不是机械化的,通过一个数据比例来进行认定,发生诉讼活动的时候,由法官来进行判断!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
知识产权(商标,版权,专利)权利人,法院起诉维权索赔时,一般喜欢全风险代理,外包给知识产权商业维权公司,承担是有费用(律师费,车费,公证费等),采用侵权赔偿金分成的合作模式。
权利人法院批量维权起诉时,自己没有任何成本,就有侵权赔偿金分成的收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