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维权的有效证据?律师维权怎样合作。
著作权是受到法律的保护,也是是给著作者的一种尊重和重视,但是有些朋友依然不怕法律的制裁,会做出侵权的事情,那么什么证据属于著作权维权的有效证据?今天就让债全网给大家讲解一下哪些证据是属于著作权维权的有效证据。
作权是指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作者依法享有的一系列专有权。表现为:
第一,享有作权的作者可以决定是否在作权意义上使用他的作品;
第二,他可以决定是否对自己的作品实施一些涉及人格利益的行为;
第三,必要时可以请求有关国家机关以强制性协助保护或者实现其权利。
作权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权利。它构成了工业产权知识产权的主要内容。从广义上讲,它还包括法律赋予表演者、音像制作人、广播电台、电视台或出版商与其表演活动、音像制品、广播电视节目或布局设计有关的权利。
根据我国的版权制度,版权是一种包含多种特殊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混合权,行使版权中的财产权往往涉及人身权。例如,当作者首次将他的作品交给出版社时,他不仅行使出版权,而且行使出版权。
版权也是内容持续发展的权利。在世界各地,版权所包含的内容并不总是固定的,但随着社会文明的不断发展和新技术的使用,它也在不断发展和补充。简而言之,作者享有版权,不会影响作品的传播。
著作权过去称为版权。版权最初的含义是copyright(版权),也就是复制权。此乃因过去印刷术的不普及,当时社会认为附随于著作物最重要之权利莫过于将之印刷出版之权,故有此称呼。不过随着时代演进及科技的进步,著作的种类逐渐增加。世界上第一部版权法英国《安娜法令》开始保护作者的权利,而不仅仅是出版者的权利。1791年,法国颁布了《表演权法》,开始重视保护作者的表演权利。1793年又颁布了《作者权法》,作者的精神权利 得到了进一步的重视。
哪些证据属于著作权维权的有效证据?
1、能够确认权利的证据
也就是,证明这个作品是你创作的,就像当年韩寒拿出自己的手稿一样。因为我国对版权采用的是“自动保护”的原则,即只要作品创作完成了,不因是否登记而有所差异。
所以,要证是你的作品,需要始的证据证明,包括:作品的原件,作品的底稿,相片的底片,合法出版物,版权登记证书,相关中介机构或国家机关出具的证书,版权转让的合同,继承公证书等。这些证据一般都由版权人所持有,可以向著作权人调取。
比如:对于摄影作品,传统照片的原件一般为照片底片,数码照片的原件主要为RAW(RAW格式文件,证明效力最高)、TIFF、JPEG等格式文件。对于美术作品,传统美术的原件一般为纸质绘画原稿,现代美术(也可以称“电脑美术”)的原件则主要为JPEG、BMP、PSD、AI、CDR、MAX等格式的电子源文件。有详细分层的PSD格式文件较无分层文件具有更高的证明效力,未转曲的CDR格式文件较已转曲的文件也更具证明效力等。
著作权人一般应注意保管好权利归属的原始文件和证书。若著作权人丢失了原始证据,则需尽力进行弥补,比如,向有关机关申请认定或补发相关证书等。
关于计算机软件实行版权保护是值得注意,我国对计算机软件实行版权保护,法律法规未规定登记是取得计算机软件版权的条件,但是在实际操作中,软件登记机关颁发的登记证明文件往往是权利人享有软件版权的直接证据。
登记的最大好处是有公信力,所以有了作品,最好是到相关主管部门进行登记,费用也不会高,对证明自己的权利相当有利。
2、能够证明侵权事实的证据
侵权人擅自以发行、复制、出租、展览、广播、表演等形式利用版权人的作品或传播作品,或者使用作品而不支付版权费等,造成侵权。那么就要取到相关证据。
第一种是公证取证:从侵权人处现场购买侵权产品,由公证机关进行全程公证。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第二种是举报,通过机关的查封扣押等形式获取权属证明资料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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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维权索赔,知识产权商业维权机构怎样合作?
著作权权利人、品牌厂商发现侵权,法院起诉索赔时,一般会外包给知识产权商业维权(品牌打假机构)公司,尤其承担全部费用(律师费,车费,公证费等所有费用),采用法院判决侵权赔偿金分成的合作模式! 商标权利人,自己没有任何成本,就有侵权赔偿金分成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