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官司案例,商标维权律师怎样合作。
浙江五芳斋实业有限公司与郫都区力源副食品经营部发生商标侵权纠纷。
案例索引
再审: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川民再385号。
合议庭成员:杨丽、林涛、刘巧英。
基本案情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浙江五芳斋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芳斋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郫都区力源副食品经营部(以下简称力源经营部)。
五芳斋公司是第331907号五芳斋注册商标所有人。2004年6月,五芳斋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2011年5月,五芳斋粽子制作技艺被文化部授予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2015年12月22日,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继续将五芳斋商标确认为嘉兴市著名商标,有效期为三年。2016年1月,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继续将五芳斋商标确认为浙江省著名商标,有效期为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商务部认定五芳斋商标为中国老字号。2019年5月24日,五芳斋公司代理人徐某在力源营业部公证购买了四袋标有五芳斋的粽子和一盒标有五芳斋的咸鸭蛋。经营者将上述粽子和咸鸭蛋放入标有五芳斋五彩五芳字样的包装盒中,交给徐某,但包装盒不是五芳斋公司提供的。五芳斋公司以力源营业部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起诉法院,要求力源营业部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责任。
裁判结果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五芳斋公司依法享有的五芳斋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商标的基本功能是识别功能,即识别商品和指示服务的来源。此外,商标还具有保证商品或服务质量、维护商品声誉等衍生功能。包装作为商品与消费者之间的纽带,不仅具有保护、储存、携带方便的功能,而且具有区分商品来源和质量的功能,是商标功能的体现和延伸。由于力源经营部提供的包装盒上使用了与五芳斋公司商标相同或相似的标识,即使包装盒中的商品是五芳斋公司生产的,力源经营部也未经许可将其销售的五芳斋公司散装商品包装在被起诉侵权的包装盒中,容易导致相关消费者误以为力源经营部销售的是五芳斋公司的特定礼盒商品,从而混淆了商品的价格、系列和质量,损害了五芳斋公司注册商标的信誉承载功能,属于侵犯商标权的行为。因此,判决力源经营部停止侵权,赔偿五芳斋公司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5000元。
典型意义
商标具有识别商品和指示服务来源的基本功能。通常,侵犯商标权是对商标识别功能的损害,使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解。此外,该商标还具有质量保证功能。行为人未经许可将散装正品放入标有权人注册商标的仿制礼盒中,不仅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商品来源,还可能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声誉和质量产生混淆和误解。在现实生活中,散装正品和礼盒正品的质量、功能和社会评价是不同的。消费者购买仿制礼盒商品后,很容易误认为注册商标权人的礼盒商品质量与散装商品的价格、系列、质量相同,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权利人的品牌声誉。因此,法院认定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七项规定的对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有利于引导市场主体诚信经营,维护市场合法竞争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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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湖市市场监督局(知识产权局)查处侵犯洪湖莲藕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案件。
案情简介
2020年7月,洪湖市局接到洪湖莲藕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人举报,反映武汉某蔬菜合作社出厂的洪湖莲藕通过上海某物联网公司在武汉、上海等地销售,侵犯了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专用权。办案机关报省知识产权局,省市场监督局同意指定案件管辖权。
经调查,当事人于2020年3月开始加工销售洪湖莲藕。2020年6月以后,武汉一家包装公司印制了362100个标签,共有洪湖莲藕专属名称和地理标志专用标签,并使用了356200个标签。另发现,当事人主要从仙桃莲藕散户购买原材料,加工后通过冷链物流发送到全国分销。根据已使用的洪湖莲藕标签数量,总销售额为277.24946万元。
2021年1月,根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执法部门责令其立即停止侵权,并处罚款277.24946万元。
【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利用全国大型超市和新零售业态线上线下销售侵权商品案件。销售范围广,渠道多,办案机关调查取证,难以收集证据。办案期间,多省市场监管(知识产权)部门合作,为跨区域高效执法合作提供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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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商业维权机构、知识产权律师怎样合作?
知识产权权利人、品牌厂商发现侵权,法院起诉索赔时,一般会外包给知识产权商业维权(品牌打假机构)公司,尤其承担全部费用(律师费,车费,公证费等所有费用),采用法院判决侵权赔偿金分成的合作模式! 商标权利人,自己没有任何成本,就有侵权赔偿金分成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