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门头商标侵权如何维权?律师打假怎样合作?
餐饮商标侵权、维权索赔一般走法院诉讼索赔。通常的做法是:餐饮商标权利人,外包给第三方打假公司即知识产权商业维权公司(机构),尤其全风险代理,采用法院判决侵权赔偿金分成的合作模式。餐饮商标侵权赔偿金,已经成为很多餐饮企业主要的收入来源。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商标权遭受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可以要求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其中,侵权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如果前二者都难以确定,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可以委托相关知识产权商业维权,知识产权商业维权,一般全国多有分支机构,权利人走法院批量维权时,没有成本。比较适用于大批量、大范围维权。也可以找相关知识产权律师进行合作。商标侵权打假很重要的就是制作投诉书、起诉书并向相应机关递交,请求对侵权行为实施打击。这是打击侵权行为中最重要的步骤。起诉书的制作水平将直接影响案件的成败。对证据材料的组织,对侵权行为的论证分析以及投诉请求的合理性是至关重要的。同时,与相应执法机关的良好沟通渠道和建立在信任基础上的配合行动是获取案件成功的重要因素。可以依据商标法和不正当竞争法,依法维权。
【餐饮商标侵权、维权索赔相关案例】
原告系第18096479号“小龍坎”文字商标的注册人,其合法权利应受法律保护。被告主要经营火锅餐饮服务,与涉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餐厅、餐馆属于相同服务类别。被告在其经营场所内使用“小龙坎”及“小珑坎”字样,虽然上述“珑”或“龙”与原告涉案注册商标中“龍”的字形字体存在差异,但两者读音、字数、含义均一致,排列使用方式并无实质性差异,故“小龙坎”与“小龍坎”属于实质性的相同;而被告所谓“珑”实际是异形,与繁体“龍”极为相像,故“小珑坎”与“小龍坎”构成相同。在商标近似的情况下,考虑涉案注册商标商誉及在火锅餐饮领域的品牌美誉度,普通消费者难以区分,极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的混淆和误认。综上,被告将“小龙坎”、“小珑坎”在经营过程中突出使用,属于侵犯原告第18096479号“小龍坎”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被告申请工商注册登记时,将包含有“小龙坎”的文字作为经营字号。基于原告第18096479号“小龍坎”注册商标及“小龙坎”品牌的知名度形成时间,可以认定被告具有攀附原告涉案注册商标商誉及“小龙坎”品牌的故意,其行为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被告提供的餐饮服务与原告及其品牌餐饮服务之间存在特定联系,容易导致混淆和误认。据此认定,被告的行为有悖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原告可以要求被告在企业字号中停止使用“小龙坎”字样。
关于赔偿数额,因原告未举证证明其因侵权所遭受的损失以及被告因此所获取的利润,请求本院适用法定赔偿。本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影响力,侵权行为性质、持续时间、影响范围以及被告经营地点、经营规模、其实施侵权行为的主观状态,并参考原告提供的加盟合同中约定的加盟费等因素,酌情确定本案的赔偿数额为50000元。对于原告主张的维权费用,因其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是风险代理合同,且并未实际支付律师费,考虑原告进行证据保全、聘请律师参与诉讼的情况,本院认定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为8000元。
综上,法院判决:一、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对原告第18096479号“小龍坎”注册商标的侵害,拆除经营场所内的“小龙坎”、“小珑坎”标识;二、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个体工商户字号,新的字号中不得包含“小龙坎”字样;三、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合计58000元;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相关法律】
《商标法》
第七十六条
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第七十七条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任何人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或者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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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商标侵权索赔、律师打假怎样合作?
知识产权商业维权公司,通常是全风险代理,采用法院判决赔偿金分成、合作模式。知识产权商业维权公司与餐饮商标权利人合作时,权利人无需支付任何费用。知识产权商业维权公司承担(公证费,诉讼费,交通费)所有费用,权利人坐享侵权赔偿分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