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著作权作品侵权怎样索赔?律师打假怎样合作?
当自己的原则设计作品被盗用侵权时,可以法院立案诉讼维权索赔,一般的做法是外包给知识产权商业维权公司(机构),尤其知识产权律师团队全风险代理,法院判决侵权赔偿金分成,权利人自己没有任何费用成本,就有侵权赔偿金分成的收益。知识产权商业维权公司(机构),是各知识产权权利人诉讼索赔理想的合作机构。
著作权作品侵权、怎样维权索赔?
1、原告的实际损失证据。例如,被告侵权减少原告利润的金额;原告合理的许可费;原告许可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难以正常履行的预期利润损失。
2、侵权人的非法所得证据。例如,被告的版权费、被告的财务报表等反映了营业利润等情况。
3.著作权权利人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的证据。主要包括:律师费、公证费等调查取证费、交通食宿费、诉讼材料印刷费、邮寄费等。
4.其他证据。一般来说,很难获得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侵权人的非法所得证据。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将参考作品的知名度和市场价值、权利人的知名度、侵权人的主观过错、侵权方式、时间、范围、后果等因素。
著作权侵权维权索赔案例:
B电影公司投资300万元拍摄一部反映山村教师的电影,仅在大学生电影节上小规模放映。当B电影公司联系电影时,发现网站已经提供了电影的在线广播服务,使电影失去了在电影院上映的可能性和必要性,给B电影公司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因此B电影公司起诉网站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在诉讼过程中,双方没有提供如何计算B电影公司损失的证据,也没有提交如何计算网站利润的证据。法院认为电影不是商业电影主题,投资成本低,导演和演员知名度低,侵权网站知名度高,但电影点击次数不多,主要考虑侵权行为发生在电影上映前,使电影失去上映的必要性和获得经济利益的机会,因此根据上述情节确定了8万元的经济赔偿。
在侵犯作权的案件中,当事人经常要求赔偿精神损失。根据侵权法的理论,只有当自然人的人身权利受到侵犯时,才会赔偿精神损失。在作权案件中,只有作者的人身权(包括签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性和修改权)遭受严重损失。在停止侵权、消除影响、道歉不足以抚慰权利人的精神损害时,才会赔偿精神安慰。侵权只侵犯财产权的,权利人无权提出精神损害赔偿。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侵犯作者或者表演者人身权为由起诉精神损害赔偿的,法院不予受理。
著作权侵权赔偿案例:
陈先生利用多年的教学经验编写了一本艺术教材,并将专有出版权授予出版社作为单一教材出版。双方签订的出版合同约定了书名、手稿使用方式、印刷数量和报酬支付方式。教材出版后,出版社发现这本书很受欢迎,于是未经陈先生许可修改了教材,纳入出版社出版的一系列教材,印刷了1万套,然后加印了2万套。陈先生认为出版社的这种行为极其恶劣,严重超出了出版合同约定的范围。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起诉出版社侵犯作权,要求出版社赔偿5万元经济损失和1万元精神损失。考虑到教材本身的质量和知名度,以及出版社为了符合系列教材的统一标准,修改了陈先生作品的案例。侵犯陈先生对作品的人身权利,即修改权。此外,出版社多次印刷侵权行为的严重性,判决支持陈先生索赔的1万元精神损失。
著作权不仅体现了创作者的体力和经济支出,也体现在创作者的智力创新上。侵权人应当赔偿侵权行为给权利人造成的人身权利损失和财产权利损失,并对侵权行为的严重程度付出相应的代价。权利人可以参考历年法院判决中作权侵权赔偿金额的衡量标准和参考因素,然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合理的索赔金额,降低过高的心理预期,避免不必要的诉讼成本。它不仅有利于达成调解,而且在调解不能得到判决结果时容易接受,客观上提高了法院案件的利率,促进了社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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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著作权侵权索赔、律师打假怎样合作?
著作权权利人、作品所有人发现侵权,法院起诉索赔时,一般会外包给知识产权商业维权(品牌打假机构)公司,尤其承担全部费用(律师费,车费,公证费等所有费用),采用法院判决侵权赔偿金分成的合作模式! 商标权利人,自己没有任何成本,就有侵权赔偿金分成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