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宝设计侵权、律师打假怎样合作?
目前,珠宝行业内相互仿冒、抄袭的现象层出不穷。主要是珠宝的价值主要体现在设计及款式,珠宝的材料几乎相差不大。很多大牌珠宝设计款式,许多小工厂盗版生产、销售已经成为,珠宝行业一种特殊的现象。
珠宝设计侵权一般走法院诉讼维权索赔,常见的做法是外包给知识产权商业维权公司,第三方打假机构,尤其知识产权律师团队全风险代理法院诉讼索赔,珠宝设计侵权赔偿金分成,珠宝设计师自己没有任何费用,就有侵权赔偿金收益。
不宜以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珠宝设计。
大多数外国学术界将珠宝设计定义为外观设计。就珠宝成品的属性而言,大致符合外观设计专利的特点:一是珠宝设计由三个因素组成:可感知形状、图案和颜色;二是新颖性、装饰性(或艺术性);第三,珠宝可以为生产经营的目的制造、使用和销售;第四,它是外观设计与产品结合的统一体。然而,外观设计专利定义中有一个隐含的条件,即外观设计应用的产品应具有一定的独立性,而不仅仅是产品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珠宝的设计与产品本身紧密结合,没有相对独立的部分。因此,用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珠宝设计是不可行的。
此外,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模式也存在不可克服的缺陷:首先,珠宝设计随着消费者的口味而迅速变化,与89个月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周期不相容;其次,由于外观专利技术含量低,无需实质性审查,大量相似、新颖的珠宝设计可获得外观设计专利,反复授权现象无处不在,为珠宝设计权利保护诉讼埋下了大量隐患。
珠宝设计、著作权保护模式具有可行性和适当性:
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判断珠宝设计是否具有著作权,必须看其是否同时满足构成作品的三个条件:一是珠宝设计是珠宝设计师的智力成果,是精神创作的财富;二是设计具有原创性,即设计作品由设计师独立创作,设计作品富有个性;第三,根据思想表达二分法,珠宝设计作品应具有一定的表现形式,无论是平面设计图纸还是立体珠宝成品本身,以确保作品本身能够复制。因此,将珠宝设计定义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是可行的。
与申请专利所需的复杂而漫长的程序不同,设计师在完成珠宝设计时自动获得作权,无需办理任何手续或支付申请费和年费,可以减轻设计作品权利人的经济负担。当然,为了方便解决所有权引起的纠纷,提供初步证据,设计师或珠宝设计作品的其他权利人可以向中国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
侵犯珠宝设计著作权的判定标准和方法
综上所述,珠宝设计侵权可分为两种类型:第一种是抄袭,即原始再现他人的珠宝设计作品;第二种是模仿,即抄袭他人珠宝设计作品的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以其主要部分为母样,对原设计的非实质部分进行修改和改造。前者侵权手段和结果明显,易于识别,只能通过比较判断,实际案例不多;后者侵权手段隐秘,侵权难以识别,更为常见。一般来说,珠宝设计模仿的剽窃侵权分为三个步骤。
第一步是抽象,即如果聪明蛇和胜利V属于作权法保护的艺术作品或实用艺术作品,则需要根据思想表达二分法将两部作品中不受作权保护的思想部分从整体作品中分离出来,使两者的对比只有作权保护的表达部分。
第二步是过滤和排除两件珠宝作品中相同或相似但属于公共领域的非原创图案,排除被告作品与原告作品创作相似的巧合,以及适当引用或合理参考的部分。
第三步是比较,即对抽象过滤剩余作品的实质性部分进行比较。就本案原告作品胜利V而言,考虑到其珠宝设计的知名度以及在官方网站和微博上曝光的事实和时间,可以确认被告有接触的事实。对于涉案两部作品实质性相似的判断,需要从珠宝消费者、设计元素、作品结构等产品设计细节的角度来确定。在本案中,通过比较所涉及的两种珠宝产品的实质性部分,可以发现巧灵蛇的改造并不排除其与原告作品胜利V原创集中表现的蛇头和蛇身形状的实质性相似性。因此,被告至少可以构成部分侵权。
珠宝行业盗版侵权问题在行业发展几十年来屡禁不止。根本原因是中国珠宝企业与珠宝相关消费者知识产权意识淡薄,久而久之将严重影响整个珠宝行业的发展。因此,迫切需要增强原创意识和知识产权意识,促进珠宝行业和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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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宝设计侵权,律师打假怎样合作?
珠宝设计作品权利人、珠宝设计师发现侵权,法院起诉索赔时,一般会外包给知识产权商业维权(品牌打假机构)公司,尤其承担全部费用(律师费,车费,公证费等所有费用),采用法院判决侵权赔偿金分成的合作模式! 商标权利人,自己没有任何成本,就有侵权赔偿金分成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