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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具著作权侵权怎样维权?

发布日期:2022-05-11

玩具著作权侵权怎样维权?律师打假怎样合作。

玩具侵权主要集中在著作权侵权,著作权是保护玩具作品的有效知识产权之一。著作权玩具侵权,现在主流的维权办法是法院诉讼索赔。一般会外包给第三方打假机构、知识产权商业维权公司,尤其知识产权律师全风险代理诉讼,采用玩具著作权侵权赔偿金分成的合作模式。玩具厂商在著作权侵权,法院诉讼维权索赔时,自己没有任何成本,就有侵权赔偿金分成的收益。

关于“玩具著作权独创性”判定:实践中,玩具著作权独创性在法院审理著作权侵权纠纷中被普遍运用。如何理解和判定独创性,是著作权侵权乃至侵犯著作权犯罪定性中的核心问题。认为对于玩具作品独创性应坚持怎样的判断标准?

在玩具著作权侵权刑事案件中,被诉侵权的内容与被害人的作品相比是否具有独创性,即其仅为作品的复制品,还是演绎作品,对于区分罪与非罪具有重要意义。因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犯著作权罪只针对未经许可复制发行作品的行为,并不包括未经许可,以改编、翻译和摄制电影等方式对作品进行演绎的行为。

因此,玩具侵犯改编权等演绎权的行为不可能构成刑事犯罪。例如,未经许可将一部小说绘制成一套完整表现其情节的漫画并销售,当然侵犯了小说作者的改编权,构成民事侵权。但由于该套漫画与小说相比具有独创性,属于改编作品,而不是小说的复制品,因此,该侵权行为并不构成刑事犯罪。只有当被诉侵权的成果属于作品的复制品,行为人的行为构成复制时,才可能追究行为人侵犯著作权的刑事责任。

在将被诉玩具著作权侵权内容和与之相似的他人作品进行比对,判断其是否具有独创性时,重点在于观察两者之间是否存在实质性差异,而不应将与作品构成无关的因素纳入考虑范围。 以该案为例,如果被诉侵权的“龙桃子”玩具与构成立体美术作品的高达系列拼装玩具在由线条、色彩等要素构成的艺术造型上基本一致,只存在细微差异,就可以认定其构成美术作品的复制件。需要说明的是,内部零件及拼接方法均不属于美术作品的构成要素,即使内部零件设计及拼接方法属于行为人的创造,由于其并不影响体现在外部的立体艺术造型,不能使该立体造型具备独创性。

著作权玩具的保护对象是作品,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独创性最核心的含义是指独立完成并具有一定程度的智力创造性,具备独创性是构成作品的必备要件之一。

著作权玩具保护需要指出的是,独创性只是构成作品的要件,与认定相关行为是否侵权没有关系。侵权作品本身具备独创性并不是阻却侵权的理由。该案中,侵权作品与权利作品在细微部位有一些区别,但肢体设计、结构比例安排、整体形象呈现以及视觉效果等都基本无差别。作品的独创性体现在作品的表达上。该案的作品是美术作品,其表达体现在玩具构件装配后形成的外形、线条、比例及整体形象等方面。部件组合的不同并不等同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独创性,即使其具有“独创”之处,因比较的是装配后的作品与权利作品是否相同或实质相同,故并不影响对其构成侵权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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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具著作权侵权,律师打假怎样合作?

著作权玩具权利人、著作权品牌厂商发现侵权,法院起诉索赔时,一般会外包给知识产权商业维权(品牌打假机构)公司,尤其承担全部费用(律师费,车费,公证费等所有费用),采用法院判决侵权赔偿金分成的合作模式! 商标权利人,自己没有任何成本,就有侵权赔偿金分成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