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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装版式侵权怎样起诉索赔?

发布日期:2022-05-12

服装版式侵权怎样起诉索赔?律师打假怎样合作。

2018年7月,各大新闻媒体都报道了快时尚巨头ZARA被意大利米兰法院首次判决抄袭成立,被要求立即召回侵权产品、停止销售,并为每件产品支付 235 美元的赔偿金。这样的新闻一出,时尚界就有不少人纷纷跳出来,指责ZARA长期以来一直在抄袭、模仿一些原创设计,很多网站还专门将ZARA与其他品牌的产品设计放在一起进行对比,甚至还贴出了两者的价格对比,大意是ZARA抄袭模仿其它大牌设计,价格低廉。

然而,这样的新闻在法律界却引起了不少争论。服装的版式设计到底能不能得到法律保护,受何种法律保护,这一系列问题其实是法律界早就存在的一个问题。笔者作为知识产权行业的一名老兵,以一手、鲜活的案例告诉大家,我们平时消费的这些服装,哪怕是发布会上发布的时尚新款,由于其美感跟其使用功能不可分割,并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并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服装版式侵权、案例介绍:原告上海陆坤服饰有限公司起诉被告上海戎美品牌发展有限公司和苏州日禾戎美商贸有限公司侵犯其服装著作权,原告认为其在上海时装周上发布的新款服装“高级奢美蕾丝棒球夹克”构成立体美术作品,被告销售的“蕾丝棒球夹克”与原告服装高度近似,构成侵权,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其实,这两款服装设计,尽管有一些差别但差别并不大。

一审法院(上海市黄浦区法院)审理后完全采纳了笔者的代理意见,认为“涉案服装的美感与实用功能是不可分割地在一起,其所谓美感无法与服装的实用功能从物理上相互分离而独立存在。涉案服饰因其美感不能独立存在,其功能性部分应当受到工业产权法的调整,故仅系实用品,不能作为美术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其次,即使涉案服装的美感能与其功能从观念上予以分开,但涉案服装要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仍必须满足美术作品对于作品艺术性的最低要求。结合被告举证的与原告涉案服装相似的设计元素已存在、服装面料系市场可以购得、服装批量生产等情形,原告所述的涉案服装成衣具有独创性、艺术美感的内容仍是服装设计的通用元素,原告设计师系利用了服装设计中的一些惯常元素进行的组合设计出了涉案服装,这种组合并未构成原告所独创的艺术表达形式,并不足以使一般公众将其视为艺术品”,故一审法院驳回了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原告不服,上诉到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二审法院指出“对涉案服装艺术性、独创性的判断,虽然不免涉及个体审美方面的主观判断,但也有一定的客观标准可予参考”,并从作品载体、设计意图、作品受众三个方面详细论述了服装艺术性、独创性的判断标准问题,最后认为“从总体上来说涉案服装的价值更接近实用性而非艺术性,原审法院认定涉案服装在设计方面的独创性并足以使其构成立体美术作品,并无不当,可予维持,对于上诉人的相关上诉理由不予采纳”,最终于2018年5月10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关于样衣作为制成的服装能否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问题。我国现行著作权法仅是保护服装设计者的思想、情感中具有艺术性的独特表达方式,尚未明确将服装样板、成衣纳入其保护范畴。诉讼中,大哥大公司也未阐述其样衣服饰具有独特的美感,即使对此已有所述及,样衣服饰在体现美感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体现了实用功能,换言之,其美感与实用功能不可分割地交织缠绕在一起,设计者在作上述具有美感的设计过程中,无疑要有功能性考虑,所谓的美感无法与服装的实用功能相分离而独立存在。涉案样衣服饰因其美感不能独立存在,其功能性部分应当受到工业产权法调整,故仅系属实用品,而不能作为实用艺术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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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装版式侵权打假,律师怎样合作?

服装版式权利人、服装品牌厂商发现侵权,法院起诉索赔时,一般会外包给知识产权商业维权(品牌打假机构)公司,尤其承担全部费用(律师费,车费,公证费等所有费用),采用法院判决侵权赔偿金分成的合作模式! 商标权利人,自己没有任何成本,就有侵权赔偿金分成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