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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商标侵权产品经销商要侵权赔偿吗?

发布日期:2022-05-13

销售侵权产品经销商要商标侵权赔偿吗?律师打假怎样合作。

裁判要旨 :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真伪,应由该注册商标的合法使用人或者法定检验机构鉴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商标侵权维权打假索赔怎样做的?常见的做法是外包给第三方打假机构、知识产权商业维权公司尤其知识产权律师团队全风险代理法院诉讼索赔,商标权利人自己没有任何费用成本,采用法院判决侵权赔偿金分成的合作模式。

上海家化公司与沐新便利店商标侵权案例:海家化公司成立于1995年,主要经营范围为:开发和生产化妆品,化妆用品及饰品,日用化学制品原辅材料等。1997年10月7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上海家化公司取得了第1116603号“ ”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3类):香皂;药皂、消毒液;浴液;香波;洗面奶;洗手液;洗发软皂;洗涤剂;沐浴露;化妆品;护肤品;雪花膏;化妆用护肤剂;花露水;爽身粉;痱子粉;去头皮水;发乳;牙膏(商品截至)。注册有效期限为自公元1997年10月07日至2007年10月06日止。经续展注册,该第1116603号商标续展注册有效期自2007年10月7日至2017年10月6日。1997年7月28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上海家化联合公司取得了第1062398号“ ”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3类):肥皂,香皂及其他人用洗洁物品,洗衣用漂白剂及其他物料,上光蜡,研磨材料,香料,化妆品(不包括动物用化妆品),清洁制剂,牙膏,动物用化妆品,熏料,动物用洗涤剂。注册有效期限为自公元1997年7月28日至2007年7月27日止。经续展注册,该第1062398号商标续展注册有效期自2007年7月28日至2017年7月27日。2001年2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出具《核准转让注册商标证明》,“兹核准第1062398号商标转让注册,受让人名义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受让人地址为:上海市保定路527号。……”2002年3月2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出具《关于“六神”商标认定为驰名商标的通知》:“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你公司注册并使用在花露水商品上的“六神”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附件:一“六神”商标图样 。”庭审中,观察公证处封存的花露水,对上述被控侵权商品的标识与原告上海家化公司第1116603号“ ”注册商标及第1062398号“ ”注册商标进行比对。被控侵权的花露水商品用玻璃瓶作为容器,在瓶身处均粘贴有“六神”标识,该“六神”标识与原告上海家化公司主张权利的第第1116603号“ ”注册商标及第1062398号“ ”注册商标的中文文字、所采艺术形式、文字排列上完全相同。

上海家化公司认为本案涉案花露水是在沐新便利店购买,并提交了(2015)湘长望证内字第24883号公证书(内附视频资料)拟予以证实。沐新便利店认为上海家化公司提交的视频资料不能体现上海家化公司在其店内购买花露水的行为,故不能认定本案涉案花露水是在沐新便利店购买。该院认为,(2015)湘长望证内字第24883号公证书系长沙市望城公证处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视频资料系该公证书的附件,属于该公证书的一部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且沐新便利店并未提交证据对上海家化公司的待证事实进行反驳,故对(2015)湘长望证内字第24883号公证书(内附视频资料)的证明力,该院予以认定,根据该公证书可确认如下事实:2015年10月29日,申请人长沙维立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受上海家化公司的委托,向长沙市望城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同日,公证员程某和公证人员向某及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汤某来到沐新便利店,汤某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在该店购买了六神花露水95ml两瓶,花露水瓶包装上标有:“20180708ALLZS”和“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字样,汤某当场取得《电脑购物小票》单据原件一张,号码:101005164,金额为人民币十四元;购买行为结束后,公证人员将购买的物品进行了封存,封存后的物品交汤某保管;公证员对购物门店及所购物品封存前后拍摄了照片四张,拍摄制成光盘2盘;汤某的购买行为、购物过程及拍摄过程由公证员现场监督。因此,应当认定本案涉案花露水是在沐新便利店购买。

上海家化公司认为本案涉案花露水是侵害其商标权的商品,并提交了沪家产鉴字(2015)第912-14号《产品鉴定书》拟予以证实。沐新便利店认为上海家化公司提交的《产品鉴定书》系其自行作出,不能起到证明作用,因此不能证实本案涉案花露水是侵害上海家化公司商标权的商品。该院认为,根据国际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鉴定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真伪问题的批复》,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真伪,应由该注册商标的合法使用人或者法定检验机构鉴定,因此,上海家化公司作为第1116603号“ ”注册商标及第1062398号“ ”注册商标的合法持有人,对本案涉案花露水的真伪进行鉴定并无不妥,故对上海家化公司提交的《产品鉴定书》的证明力,该院予以认定,上海家化公司对公证处封存的批号为“20180708ALLZS”的1瓶95ml六神花露水的鉴定结论为:“内材:气味与我公司产品不符;外观:包装与我公司产品不符;本公司无此产品批号;上列被鉴定产品及包装、商标标识非我公司生产,并未经我公司许可使用,是假冒我公司注册商标、厂名、厂址的全假冒产品”。 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本案被控侵权的花露水商品与上海家化公司主张权利的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相同商品,该花露水商品上使用的“六神”标识与第1116603号“ ”注册商标及第1062398号“ ”注册商标的中文文字、所采艺术形式及排列完全相同,属相同商标,而该商品经上海家化公司鉴别,未认可该产品出自上海家化公司,或由上海家化公司授权生产。故该院认定被控侵权的花露水商品属侵犯上海家化公司第1116603号“ ”注册商标及第1062398号“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长沙县人民法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公司持有的第1116603号“ ”注册商标及第1062398号“ ”注册商标在法律保护有效期内,应受法律保护。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应该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沐新便利店(经营者周超)未提供证据证明其销售的侵权商品具有合法来源,故该院认为沐新便利店(经营者周超)销售侵权商品,不符合法定免责条件,除应停止侵权外,还应对上海家化公司进行赔偿。本案中,上海家化公司未就权利人损失、侵权获利或者商标许可使用费进行举证,该院依法适用法定赔偿规则确定赔偿数额。合理维权开支部分,购买侵权产品的开支在公证书中有明确记载,而上海家化公司提交的公证费、调档案、调查费的票据,均无法直接体现出与本案的关联性,该院将综合考虑其主张合理费用的诉请、维权确有开支的客观事实及本案案情酌情予以认定。综上,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0日作出(2016)湘0121民初615号民事裁判,判决:一、被告长沙县湘龙街道沐新食品便利店(经营者周超)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销售侵犯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第1116603号“ ”注册商标、第1062398号“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二、限被告长沙县湘龙街道沐新食品便利店(经营者周超)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4000元(含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开支);三、驳回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所要解决的法律焦点问题是在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中,销售者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可见,销售者是否承担赔偿责任要从四个方面来评判,一是有销售行为,二是所销售的商品为侵害商标权的商品,三是不知该商品是侵害商标权的商品,四是该商品有合法来源。上述四个方面中,最为关键的是第二点,即所销售的商品为侵害商标权的商品。在现实生活中,绝大多数销售者凭自有的知识无法辨认所销售的商品是否是侵害商标权的商品,因此如何确定商品是否侵害商标权即为本案例的指导意义所在。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鉴定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真伪问题的批复》,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真伪,应由该注册商标的合法使用人或者法定检验机构鉴定;在双方鉴定结论不一致的情况下,如果注册商标合法使用人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结论是真实合法的,则应以注册商标合法使用人的鉴定结论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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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维权赔偿,律师打假怎样合作?

商标权利人、品牌厂商发现侵权,法院起诉索赔时,一般会外包给知识产权商业维权(品牌打假机构)公司,尤其承担全部费用(律师费,车费,公证费等所有费用),采用法院判决侵权赔偿金分成的合作模式! 商标权利人,自己没有任何成本,就有侵权赔偿金分成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