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字剪刀商标侵权维权索赔案例,律师打假怎样合作。
基本案情:
原告平阳永合剪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合公司)于2017年注册成立,主营:剪刀及其他日用金属工具、美容美发器具制造、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经过多年的品牌经营,在市场上取得了广泛的认可度和较高的知名度。经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案外人瑞安市永合剪刀厂获准注册第13280401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8类“牲畜修剪刀;剪刀;大剪刀;动物剪毛器(手工具);剃须刀;修脚指甲成套器具;刮胡刀片;个人用理发推子(电动和非电动)”,注册有效期限自2015年1月14日至2025年1月13日止。2018年12月6日,原告永合公司获准受让取得该商标专用权。经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案外人瑞安市永合剪刀厂获准注册第21551715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8类“烫发用铁夹;卷发用手工具;刮胡刀片;剃须盒;电力和非电力脱毛器;个人用理发推子(电动和非电动);烫发钳”,注册有效期限自2017年11月28日至2027年11月27日止。2018年12月6日,永合公司获准受让取得该商标专用权。
2020年4月份永合公司经他人告知得知,王某良在其本人的微信账号:A573287397(昵称:A..全国美业创始人)朋友圈公开售卖印有“承”字商标的系列美发用剪刀。后经浏览被告朋友圈得知,其从2018年10月11日就开始在朋友圈销售带有“承”字商标的系列美发用剪刀,最新一条朋友圈更新是在2020年4月7日,每把剪刀均价在65.6元至115元之间。永合公司为保全证据,于2020年4月30日向平阳县公证处申请了证据保全公证,并在被告处公证购买了被告侵犯了原告知识产权的美发用剪刀。平阳县公证处为此出具了证书号:(2020)浙平证民内字第2080号、(2020)浙平证民内字第2081号。王某良辩称被侵权的商标并未认定为品牌商标,不具广泛的知名度,不知道其销售的商品是侵犯商标权的商品,不存在侵害商标权的故意,且王某良已经向人民法院提供自己合法取得的渠道,并申请人民法院追加提供者时某鸽为共同被告,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1.追加被告问题;2.侵权行为;3.侵权责任承担方式。围绕焦点问题,分析评判如下:一、关于追加被告问题。被告王某良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人民法院提交追加时某鸽为共同被告的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王某良以其商品进货渠道为时某鸽,且货物实际发货亦为时某鸽的事实,主张时某鸽才是本案侵权行为人,应当由时某鸽向原告承担侵权责任。人民法院认为,时某鸽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必要共同被告,本案的处理结果与时某鸽亦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王某良作为被告,并没有申请追加被告的权利。经询问原告永合公司,原告明确其不在本案中向时某鸽主张责任,故对于被告王某良申请追加时某鸽作为被告的申请,人民法院不予准许。二、侵权行为。第13280401号、第21551715号“承”商标为注册商标,王某良在其微信账号“A..全国美业创始人(王某良)”朋友圈销售显著标识该商标的理发剪刀产品,属于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应确认其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成立,王某良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三、侵权责任承担方式。1.关于发布侵权声明。2.赔偿金额。王某良侵害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有悖于民事活动应遵循的公平原则及诚实信用原则,应立即停止侵犯第13280401号、第21551715号“承”商标专用权行为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永合公司提交了《法律服务委托合同书》、律师费发票及公证费发票,人民法院对于律师费损失10000元及公证费损失3500元予以认可。永合公司未对王某良侵害商标专用权造成的实际损失或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数额进行举证,综合考量王某良在其朋友圈售卖涉案商品的期限、经营规模、侵权商品的销售范围等侵权情节,对永合公司主张的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酌情确定为25000元(包括律师费及公证费),对其诉求过高部分不予支持。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某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包含第13280401号、第21551715号“承”商标的剪刀类商品;二、被告王某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发布侵权声明;三、被告王某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平阳永合剪刀有限公司赔偿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包括合理开支在内的经济损失共计25000元。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典型意义:
如今人们在微信朋友圈购物已经是一种种常见的消费方式,也出现了在微信朋友圈消费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例。根据我国社会经济高品质发展的需要,需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塑造良好营商环境,对于建设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也具有重要意义。本案为典型的商标权侵权案例,处理结果提示公众,在微信朋友圈未经许可擅自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会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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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法院诉讼索赔,律师打假怎样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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