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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乐”水泵商标侵权维权案例

发布日期:2022-05-14

“威乐”水泵商标侵权维权案例,律师打假怎样合作?

案情介绍:

2000年1月,德国威乐公司设立威乐(中国)水泵系统有限公司(简称威乐中国公司,即本案原告),经营范围包括生产、设计、安装和维修水泵、水泵部件和水泵系统零部件等。威乐中国公司在中国拥有14个分支机构,2016年营业收入即达到10亿元。德国威乐公司自1994年以来便在泵类商品上申请注册了多枚“WILO”商标,并于2005年申请注册“威乐”商标,核定使用在第7类的污水处理用搅拌机、污水处理用混合机、机器外壳(机器部件)商品上。

德国威乐公司许可授权威乐中国公司排他性使用上述全部“威乐”“Wilo”商标并就侵权行为提起诉讼。在案证据显示,德国威乐公司自上世纪九十年代开始在中国大陆地区长期、大量、广泛销售带有“威乐”“Wilo”商标标识的水泵、搅拌器等相关产品,威乐中国公司成立后持续进行相关产品的宣传和销售,其销售的产品类型丰富,覆盖民用和工业用领域,销售数量和金额较大,地域范围较广,经销商遍布全国,“威乐”“WILO”商标、字号在经销商的各种活动中进行了显著的标示和大量宣传。


被告威乐泵业(江苏)有限公司(简称江苏威乐公司)成立于2014年,经营范围包括水泵等研发生产、安装、销售。被告北京阳光科宇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简称阳光科宇公司)成立于2008年,其经营范围包括销售太阳能热水器、空气能热泵等。

2017年4月24日,威乐中国公司从阳光科宇公司处公证购买了三款被诉侵权泵产品(简称涉案产品),其产品外包装、机器外壳、宣传册、合格证等显著位置均标有“威乐泵业”现场货架上还摆放有威乐中国公司生产的泵产品,阳光科宇公司认可其同时销售江苏威乐公司和威乐中国公司的产品,江苏威乐公司认可被诉侵权产品由其制造、销售。

此外,江苏威乐公司还通过官网及其在京东、淘宝、1688等电商平台上开设的店铺持续宣传、销售各种型号的泵类产品。公证书显示相关网店显著位置标有“威乐泵业”字样,不少泵类产品图片上产品外壳显著位置标有“威乐泵业”字样。江苏威乐公司抗辩称标注“威乐泵业”是对其字号的合法使用。江苏威乐公司在1688平台主页的诚信档案宣称,其月产量“50000台”,年营业额“人民币1亿元/年以上”,年出口额“人民币1亿元以上”,威乐中国公司提交审计报告显示其五年平均利润率为10.65%,并据此主张泵产品的行业平均利润率为10%。

威乐中国公司起诉主张,江苏威乐公司制造并销售、阳光科宇公司销售涉案产品的行为侵害其对“威乐”“Wilo”商标享有的许可使用权;主张江苏威乐公司通过其官网及京东、淘宝、1688等电商平台持续宣传、销售被诉侵权泵类产品的行为,侵害其对“威乐”“Wilo”商标享有的许可使用权;主张江苏威乐公司以“威乐”为字号构成不正当竞争等。故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停止涉案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在《中国市场监管报》上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并赔偿其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520万元。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作出判决:

一、江苏威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生产和销售含有“威乐”或“威乐泵业”字样的涉案产品,并立即停止在涉案产品包装、使用说明书、产品合格证、保修卡、交易文书、网页、产品宣传册上和展会活动中使用“威乐泵业”“江苏威乐泵业”等字样,销毁侵权产品及相应包装物、使用说明书、产品合格证、保修卡、产品宣传册等;二、阳光科宇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含有“威乐”或“威乐泵业”字样的涉案产品,并立即停止在涉案产品包装、使用说明书、产品合格证、保修卡、交易文书、网页、产品宣传册上和展会活动中使用“威乐泵业”“江苏威乐泵业”等字样,销毁侵权产品及相应包装物、使用说明书、产品合格证、保修卡、产品宣传册等;三、江苏威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停止使用现企业名称,向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申请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得包含“威乐”字样;四、江苏威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中国市场监管报》上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内容须经本院审核);逾期不履行,本院将在相关媒体上公布本判决的主要内容,刊登费用由江苏威乐公司负担;五、江苏威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威乐中国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六、江苏威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威乐中国公司合理费用支出人民币10万元;七、驳回威乐中国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威乐中国公司和江苏威乐公司均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本案,于2022年4月6日作出(2021)京73民终1191号终审判决:

一、撤销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2民初5224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三、五、六、七项;二、维持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2民初5224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三、威乐泵业(江苏)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威乐(中国)水泵系统有限公司涉案商标许可使用权的行为,即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含有“威乐”或“威乐泵业”字样的泵类产品,并立即停止在涉案产品包装、使用说明书、产品合格证、保修卡、交易文书、网页、产品宣传册等材料上使用“威乐泵业”“江苏威乐泵业”等字样;四、北京阳光科宇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威乐(中国)水泵系统有限公司涉案商标许可使用权的行为,即立即停止销售威乐泵业(江苏)有限公司生产的含有“威乐”或“威乐泵业”字样的泵类产品,并立即停止在货品展示架及涉案产品包装物、产品合格证、保修卡和宣传品等材料上使用“威乐泵业”“江苏威乐泵业”等字样;五、威乐泵业(江苏)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即立即停止使用“威乐泵业(江苏)有限公司”企业名称、“威乐”字号;六、威乐泵业(江苏)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威乐(中国)水泵系统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00万元,北京阳光科宇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15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七、威乐泵业(江苏)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威乐(中国)水泵系统有限公司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30万元,北京阳光科宇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3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八、驳回威乐(中国)水泵系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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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泵商标侵权维权,律师打假怎样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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