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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润发”超市商标侵权维权索赔案例

发布日期:2022-05-14

“大润发”超市商标侵权维权索赔案例,律师打假怎样合作?

案情简介:

“大润发”是由台湾润泰集团投资创办的会员制大型连锁综合超市。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是台湾润泰集团旗下企业,是持有“大润发”商标的合法权利人,是“大润发”大陆地区总部。“大润发”主要经营生鲜食品、各类副食品、日用杂品、家用纺织、文化体育用品和五金家电等,商品达三万多种。“大润发”创立至今,已在中国大陆地区设立了398家门店。“大润发”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经查,范XX在其经营的超市招牌上冠有“大润发时代”字样,店内装潢、购物袋、商品标价签等突出使用“大润发时代”“大润发时代广场”“大润发时代超市”标识,经比对,与康成公司第5091186号“大润发”商标构成近似。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认为范XX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给其造成较大经济损失。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注册商标包括服务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涉被告经营的超市与“大润发”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类别属于相同服务,其在门店招牌、店内装潢、商品标价签等处使用“ 大润发时代”“大润发时代广场”“大润发时代超市”标识,与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的“大润发”商标构成近似,足以引起市场混淆,构成商标侵权。同时,范XX将“大润发”作为企业名称注册并使用的行为构成对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的不正当竞争。综合考虑案涉商标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范XX侵权行为的性质、过错程度、经营规模、经营地址及经营时间、康成公司为维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范XX赔偿康成公司经济损失60000元。

典型意义:

该案针对企业注册的商标及长期、广泛对外使用、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已实际具有商标作用的企业名称予以保护,擅自在同类服务上使用相似商标及在店招上使用近似标识,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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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商标侵权维权索赔,律师打假怎样合作?

超市商标权利人、超市发现侵权,法院起诉索赔时,一般会外包给知识产权商业维权(品牌打假机构)公司,尤其承担全部费用(律师费,车费,公证费等所有费用),采用法院判决侵权赔偿金分成的合作模式! 商标权利人,自己没有任何成本,就有侵权赔偿金分成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