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侵权维权确定高额索赔金额案件,律师打假怎样合作?
案情简介:
原告宁德时代公司拥有一项名称为“防爆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该专利系使用在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上的一项防爆安全技术。宁德时代公司发现被告江苏塔菲尔公司、东莞塔菲尔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多款不同型号的动力电池产品上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了该项技术,构成专利侵权。被告福州万国公司销售的一款新能源汽车上搭载了使用侵权产品的动力电池。宁德时代公司遂起诉请求判令各被告停止侵权,二塔菲尔公司连带赔偿经济损失1.2亿元及合理费用50万元。
法院判决: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涉案“防爆装置”(专利号:ZL201521112402.7)实用新型专利目前尚处于有效期内,宁德时代公司系该专利的专利权人,其合法权利应受法律保护。经比对分析,可以认定被诉侵权的型号为100Ah和120/135Ah电池产品的顶盖具备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8所对应的全部相同技术特征,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
二塔菲尔公司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分工合作,并以江苏塔菲尔公司的意志为主导,共同制造、销售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侵权产品,共同侵害了宁德时代公司涉案专利权,构成共同侵权。福州万国公司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销售装配有侵害涉案专利权电池产品的整车,属于销售专利产品的行为,亦侵害了宁德时代公司的涉案专利权。关于本案赔偿损失的数额应如何确定的问题。本案损失赔偿数额的算式应为:侵权产品的总储电量×产品单价×合理利润率×涉案专利贡献率,据此可得出宁德时代公司因二塔菲尔公司侵权行为遭受的损失为22,979,287元。综上,法院判决:二塔菲尔公司应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侵权产品。福州万国公司应立即停止销售装配有侵权产品的电动汽车;二塔菲尔公司连带赔偿宁德时代公司的经济损失22,979,287元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326,769元。
一审判决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经典意义:
在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在认定被诉侵权行为人构成侵权的前提下,对权利人来说,最为关注的就是赔偿数额的问题。法院判决赔偿数额的高低直接关系到是否达到真正填平权利人损失或者对侵权行为给予了足够惩戒的目的。由于专利权等知识产权属于一种无形财产,司法实践中,权利人欲证明其因侵权所遭受的具体损失,举证非常困难。另外,由于违法所得的证据往往掌握在侵权人手中,权利人也难以取得。故司法实践中适用法定赔偿的方式来确定赔偿数额占很大比例。但从判决效果来看,权利人通常会认为法院采用法定赔偿方式确定的赔偿数额偏低,并不足以弥补其因侵权遭受的损失,也与侵权行为人的非法所得不相符。
本案审理及处理结果的典型意义有三:一是案件影响大,社会关注高。本案系国内首起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专利侵权纠纷案,案件标的额达到1.2亿元。在社会上特别是相关行业内具有较大影响。二是审理法院依法积极适用保全措施,切实解决权利人举证难问题。三是精细化计算侵权赔偿数额,填补权利人损失,解决权利人赔偿低问题,体现严格保护的司法要义。四是案件处理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较佳。本案最终确定的高赔偿额让侵权人付出高昂的代价,对保护专利权人的正当权益,支持和鼓励创新具有重要的导向意义。案件处理对积极服务保障民营经济的健康发展,充分体现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能动作用有着很好的宣示作用。本案于2021年12月被评为福建法院“保护新技术新业态企业合法权益”典型案例。
=====================================================================
专利维权索赔,律师打假怎样合作?
专利权利人、专利厂商发现侵权,法院起诉索赔时,一般会外包给知识产权商业维权(品牌打假机构)公司,尤其承担全部费用(律师费,车费,公证费等所有费用),采用法院判决侵权赔偿金分成的合作模式! 商标权利人,自己没有任何成本,就有侵权赔偿金分成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