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耳光馄饨”知名餐饮商标侵权维权案例,律师打假怎样合作?
案情简介:
潘氏姐弟自1997年起在上海市黄浦区肇周路经营“耳光馄饨”小吃店,店招取自形容食物好吃的俗语“打耳光也不放手”。经过长期使用,“耳光馄饨”标识在相关公众中有了较高的知名度。上海尔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尔广公司)于2016年11月30日成立,潘某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潘氏姐弟声明,尔广公司自成立之日起即为唯一享有“耳光馄饨”无形资产的主体。2018年8月,尔广公司的“耳光馄饨—辣肉冷馄饨”被上海市餐饮烹饪行业协会授予“2018年冷面、冷馄饨金牌奖”。
美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亚公司)是一家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注册的公司,王伟是该公司的唯一股东。上海再高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再高公司)于2016年8月2日成立,王伟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美亚公司自2012年10月29日起在相关商品、服务上申请注册多个“耳光”“耳光馄饨”等商标。再高公司使用“耳光”“耳光馄饨”等商标进行招商加盟活动。再高公司网站刊载了杜撰的所谓杜月笙与“耳光馄饨”的故事。再高公司宣称,耳光馄饨品牌系源自解放前的上海本地名小吃,后经美亚公司重新收购、包装,打造成一个馄饨连锁餐厅品牌;并宣称市场上出现了假冒的耳光馄饨店,意图骗取加盟金。
尔广公司认为三被告上述行为构成仿冒、虚假宣传及商业诋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遂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王伟、再高公司、美亚公司立即停止仿冒行为,即于所提供的馄饨商品及相关餐饮服务中停止使用含有“耳光”或“耳光馄饨”字样的标识;2.王伟、再高公司、美亚公司就共同实施的仿冒行为赔偿尔广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1,50万元;3.再高公司立即停止虚假宣传和商业诋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尔广公司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50万元,王伟就该项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4.王伟、再高公司、美亚公司就前述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于再高公司运营网址网站首页显著位置连续30日刊载声明、消除影响,并于《新民晚报》非中缝位置刊载声明、消除影响。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经过潘氏姐弟、尔广公司的长期使用,“耳光馄饨”已构成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和服务名称。美亚公司、再高公司使用“耳光馄饨”,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构成仿冒。此外,再高公司还实施了虚假宣传和商业诋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一审法院判决:王伟、再高公司、美亚公司停止仿冒行为,赔偿尔广公司因仿冒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1,411,500元;再高公司停止虚假宣传和商业诋毁行为,赔偿尔广公司因虚假宣传和商业诋毁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500,000元;王伟、再高公司、美亚公司赔偿尔广公司合理费用88,500元;王伟、再高公司、美亚公司刊载声明、消除影响;驳回尔广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王伟、再高公司、美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潘氏姐弟在先使用的“耳光馄饨”标识属于有一定影响的餐饮服务标识,经潘氏姐弟授权,尔广公司享有“耳光馄饨”标识的相关权益,有权提起本案诉讼。美亚公司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耳光”等商标,又将商标许可给再高公司使用,美亚公司和再高公司分工合作实施仿冒行为,构成共同侵权。王伟作为再高公司、美亚公司的控股股东、主要负责人,其主观上有实施仿冒行为的故意,客观上通过其控制的美亚公司、再高公司实施了仿冒行为,其与美亚公司、再高公司构成共同侵权。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典意义:
经过潘氏姐弟近二十年的经营,“耳光馄饨”从一个路边摊成长为知名小吃品牌。本案判决认定“耳光馄饨”为原告在先使用有一定影响的知名标识,被告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为正品“耳光馄饨”的发展扫除了障碍,保护了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同时,本案判决基于再高公司和美亚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判决其承担责任,明确了法定代表人与法人承担共同侵权责任的规则,有利于从源头遏制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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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名餐饮商标侵权维权索赔,律师打假怎样合作?
知名餐饮商标权利人、知名餐饮品牌厂商发现侵权,法院起诉索赔时,一般会外包给知识产权商业维权(品牌打假机构)公司,尤其承担全部费用(律师费,车费,公证费等所有费用),采用法院判决侵权赔偿金分成的合作模式! 商标权利人,自己没有任何成本,就有侵权赔偿金分成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