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天才”知名商标侵权维权索赔案例,律师打假怎样合作?
案件简介:
原告指控被告唐轩电子公司未经许可在网店上使用与原告“小天才”注册商标高度相近的“儿童星小天才”标识,并且刻意突出“小天才”三个字,已经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构成商标侵权。被告陈钦奕作为唐轩电子公司的一人股东,应对唐轩电子公司的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基于以上事实,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唐轩电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包括停止在网站、产品等地方使用任何含有“小天才”字样的标识的行为;2.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00000元;3.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为制止其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6500元;4.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两被告共同答辩称,被告唐轩电子公司在其商品中使用的商标为“儿童星小天才”该商标是经过合法注册的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智能手表(数据处理)等。被告唐轩电子公司经过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合法授权,所使用的商品为智能手表,符合该商标核准的类别,属于合理合法使用,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
被告唐轩电子公司主观故意以及其网店销售数量等因素,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唐轩电子公司赔偿40万元的诉请予以全额支持。被告陈钦奕为唐轩电子公司唯一股东,在其未举证证明财产独立于唐轩电子公司财产的情形下,应对唐轩电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深圳市唐轩电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广东小天才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400000元及合理维权费用6500元,以上共计406500元;被告陈钦奕对被告深圳市唐轩电子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40650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8日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判决已经生效。
经典意义:
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攀附知名商标的搭便车行为日益增长,各种较为隐蔽的投机取巧方式也不断涌现。本案的典型之处在于同一种商品存在先后注册的“小天才”“儿童星小天才”,注册商标存在一定的相似度。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将被诉侵权行为分为两类,对被告规范使用注册商标的行为告知原告通过行政途径解决,而对被告不规范使用注册商标的行为依法予以受理。该案在商标侵权比对时的考量因素以及对被告侵权主观故意的认定对该类型案件的审理具有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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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名商标侵权维权索赔,律师打假怎样合作?
知名商标权利人、知名品牌厂商发现侵权,法院起诉索赔时,一般会外包给知识产权商业维权(品牌打假机构)公司,尤其承担全部费用(律师费,车费,公证费等所有费用),采用法院判决侵权赔偿金分成的合作模式! 商标权利人,自己没有任何成本,就有侵权赔偿金分成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