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变形金刚系列玩具著作权维权索赔案例,律师打假怎样合作?
案件简介:
“TRANSFORMERS”系列玩具系孩之宝有限公司(Hasbro Inc)(以下简称孩之宝公司)于2000年起陆续创作的美术作品,后孩之宝公司又根据该作品制作、生产了变形金刚系列玩具,并在市场上销售。
2015年12月21日,被告人李景波就玩具机器人(“W8022M01战擎司令官”)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公告日为2016年5月25日。另,被告人李景波就“玩具(萌威统帅)”于2020年3月16日向广东省版权局进行作品登记,根据《作品登记证书》显示:作品类别为F美术,著作权人为李景波,创作完成时间为2019年11月29日。
2019年起,被告人李景波,伙同被告人安鹏,雇佣被告人张伟超、李焕然、曲晋生等人,在未经孩之宝公司许可的情况下,对孩之宝公司销售的变形金刚系列玩具进行微调设计,后委托他人批量生产,并在广东省汕头市工厂内进行组装、包装等,再冠以“威将”“陆霸”等品牌对外销售。其中,被告人安鹏负责对部分产品进行设计,被告人曲晋生负责对部分产品进行上色,被告人张伟超负责生产,被告人李焕然负责运输。
2020年6月5日,公安机关于广东省汕头市威将新概念模型科技有限公司内扣押“J6621秦天战士”“W8601黄锋战士”等变形金刚系列玩具共计2万余件。经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版权鉴定委员会鉴定,上述被查获的32款涉案玩具中有31款玩具与孩之宝公司的变形金刚玩具基本相同,有1款玩具与孩之宝公司的变形金刚玩具相似。经审计,被告人李景波、张伟超、李焕然的非法经营数额共计200余万元;被告人安鹏的非法经营数额共计57万余元;被告人曲晋生的非法经营数额共计9万余元。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首先,被告人李景波当庭供述其对孩之宝公司销售的变形金刚系列玩具进行微调设计后再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及作品登记,系为了规避法律风险,可见其在主观上具有恶意。其次,我国外观设计专利登记机关在进行外观设计专利注册登记时并未做实质审查,著作权亦自创作完成之时即自然取得,当事人可自愿办理作品登记。本案中,孩之宝公司的相关作品的著作权形成时间均系早于被告人李景波取得的上述外观设计专利及作品登记的申请时间。最后,被告人李景波实际生产、销售的“战擎司令官”玩具与其所申请的外观设计专利中所对应的玩具亦并不相同。综上,被告人李景波所申请的外观设计专利及自愿进行的作品登记并非以诚实信用的方式取得,且孩之宝公司的相关作品的著作权形成时间均早于被告人李景波的上述权利,遂判处被告人李景波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二十万元;其他同案被告人被判处一年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人民币一万元至十万元不等的罚金;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查获的侵权商品及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等均予以没收。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李景波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典意义:
本案是一起因复制发行电影IP衍生手办玩具引发的侵犯著作权刑事案件,涉案人数较多,侵权玩具款式众多、覆盖设计、生产、销售各环节,加之涉案变形金刚系列电影及其衍生手办玩具于全球范围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及影响力,受到各界关注。本案判决保护了创新,体现了司法机关对侵权假冒多发的IP衍生手办玩具这一重点领域进行严厉打击的态势与决心,增强了外资企业在华投资及经营的信心,营造了良好、健康的市场竞争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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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具著作权维权索赔,律师打假怎样合作?
玩具著作权权利人、玩具著作权品牌厂商发现侵权,法院起诉索赔时,一般会外包给知识产权商业维权(品牌打假机构)公司,尤其承担全部费用(律师费,车费,公证费等所有费用),采用法院判决侵权赔偿金分成的合作模式! 商标权利人,自己没有任何成本,就有侵权赔偿金分成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