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相印”品牌侵权生活用纸维权索赔案例,律师打假怎样合作?
案情简介:
杨某、郝某未经许可,组织工人擅自生产、销售假冒“心相印”品牌生活用纸,于2018年10月被公安机关查获,并被扣押1175件假冒“心相印”品牌生活用纸产品。该侵权行为被查处后,杨某、郝某不仅未及时消除恶劣影响,反而继续组织工人生产、销售假冒产品。后于2019年5月再次被公安机关查获1595件假冒上述品牌生活用纸。后杨某、郝某均被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刑罚,并处罚金。该品牌权利人恒安集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杨某、郝某承担商标侵权赔偿责任。
晋江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郝某未经许可,擅自生产假冒“心相印”商标的纸制品,侵犯了原告对该商标所享有的相关权利,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关于具体的赔偿数额,考虑到涉案商标的知名度、侵权情节以及原告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同时考虑到杨某、郝某在因侵权行为被公安机关查处后,仍继续实施侵权行为,侵权的主观恶性极大,侵权情节严重,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可考量适用惩罚性赔偿因素。据此,法院判令杨某、郝某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万元。判决后,杨某、郝某未提起上诉,现案件已生效。
经典意义:
法官介绍,在民事侵权领域,一般主张损失多少、赔偿多少,即损失赔偿的“填平原则”。惩罚性赔偿是对侵权行为性质严重的恶意侵权者处以超出实际损害数额的赔偿,具有填补损害、惩罚和阻却不法行为等多种功能。
《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了针对商标恶意侵权的惩罚性赔偿条款,即“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案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至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2021年3月3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进一步明确了“故意”“情节严重”等情形的适用规则,为全面实施惩罚性赔偿制度提供了指引。
本案中,杨某、郝某明知原告注册商标知名度的情况下,实施假冒注册商标的犯罪行为,在已经被公安机关查处的情况下,不思悔改,仍继续实施侵权行为,主观上存在明显的故意和恶意,且数量巨大,符合该司法解释规定的相关情形,故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予以考量惩罚性赔偿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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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用纸品牌侵权维权索赔,律师打假怎样合作?
生活用纸商标权利人发现侵权,法院起诉索赔时,一般会外包给知识产权商业维权(品牌打假机构)公司,尤其承担全部费用(律师费,车费,公证费等所有费用),采用法院判决侵权赔偿金分成的合作模式! 商标权利人,自己没有任何成本,就有侵权赔偿金分成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