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罪法院诉讼案例,律师打假怎样合作?
案情简介:
成都成发科能动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发科能公司)拥有高炉煤气余压透平发电产品(又称TRT)的技术性商业秘密并采取了保密措施。2009年12月,黄某进入成发科能公司工作并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约定了黄某的保密义务和责任。温州强力重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温州强力公司)和浙江强力重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强力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吴某。2012年至2017年期间,黄某受吴某的教唆和引诱,利用其担任成发科能公司技术人员的职务之便,违反保密义务,多次私自复制成发科能公司TRT的相关技术图纸,并通过U盘、电子邮箱将图纸交给吴某。吴某先后向黄某支付了107000元。2012年至2017年期间,温州强力公司和浙江强力公司利用非法获取的TRT技术图纸,生产、销售相关TRT产品配件进行非法获利。经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本案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给成发科能公司造成经济损失5877569.56元。
裁判结果: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作为成发科能公司的技术人员,违反保密义务以及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接受吴某的贿赂并向其披露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吴某以向黄某行贿的方式非法获取成发科能公司的商业秘密,并使用和允许他人使用以前述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人侵犯成发科能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给权利人造成500余万元损失,对黄某、吴某应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吴某系犯意的提起者,也是侵犯商业秘密的最大获利者,在量刑时应体现差别,故判决吴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黄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经典意义:
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审理中通常涉及技术事实、损害后果等事实的查明,因技术性强,而法官、检察官往往不具有专业技术背景,容易存在过度依赖鉴定意见、仅对鉴定意见进行形式审查、难以实质性审查被告人及辩护人对鉴定意见提出的抗辩意见、以鉴定代替审理等问题。鉴定意见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应按照对证据的审查判断标准进行全面审查,主要围绕鉴定程序、鉴定事项的归纳、鉴定材料的客观性、鉴定方法的科学性等方面进行,以决定是否采信。本案就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中如何审查鉴定意见进行了回应,具有较好的参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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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权利人发现侵权,法院起诉索赔时,一般会外包给知识产权商业维权(品牌打假机构)公司,尤其承担全部费用(律师费,车费,公证费等所有费用),采用法院判决侵权赔偿金分成的合作模式! 商标权利人,自己没有任何成本,就有侵权赔偿金分成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