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理标志产品“库尔勒香梨”侵权索赔案例,律师打假怎样合作?
案情简介:
库尔勒香梨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特产,是中国国家地理标志产品。第892019号商标用于证明“库尔勒香梨”的原产地域和特定品质。“库尔勒香梨”的特定品质和声誉是由其种植地域独特的自然因素决定的,2004年12月13日,原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对“库尔勒香梨”实施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对该商标享有商标专用权。后经取证,某百货超市未经合法授权许可,擅自在其销售的香梨包装上使用与第892019号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标识,侵害了该协会注册商标专用权。
法院审理查明,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依法取得第892019号注册商标专用权,该商标系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用以证明该商品的原产地,起到识别该商品来源的作用。根据河南省郑州市大豫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内容及鉴定报告,可认定该百货公司未经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权利人许可,擅自销售带有“库尔勒香梨”字样包装的商品。包装箱上的“库尔勒香梨”字样与原告注册商标中的文字部分一致,右上角的孔雀图案与原告商标图案的形态、线条、画面特征均构成相似,足以使一般消费者产生混淆,对被告销售的产品来源产生误认或误认为被告销售的产品与原告商标具有特定的联系。被告作为销售者未对该商品尽到应尽的审核义务,依法应向原告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
裁判结果:
某百货超市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的行为,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35000元。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认定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本案中,原告所拥有的第892019号商标属于地址标志证明商标,用于证明“库尔勒香梨”的原产地域和特定品质。被告未经原告允许,擅自销售带有“库尔勒香梨”字样包装的商品。包装箱上的“库尔勒香梨”字样与原告注册商标中的文字部分一致,右上角的孔雀图案与原告商标图案的形态、线条、画面特征均构成相似,足以使一般消费者产生混淆,故构成商标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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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标志产品侵权索赔,律师打假怎样合作?
地理标志产品权利人发现侵权,法院起诉索赔时,一般会外包给知识产权商业维权(品牌打假机构)公司,尤其承担全部费用(律师费,车费,公证费等所有费用),采用法院判决侵权赔偿金分成的合作模式! 商标权利人,自己没有任何成本,就有侵权赔偿金分成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