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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宁”体育运动品牌侵权维权案例

发布日期:2022-05-17

“李宁”体育运动品牌侵权维权案例,律师打假怎样合作?

案情简介:

李宁”是被誉为“体操王子”的李宁在1990年创立的专业体育品牌,以经营专业及休闲运动鞋、服装等为主,于2004年6月在香港上市,经过多年长足发展,名扬在外。企业发展过程中,李宁公司申请注册了包括被侵权商标在内的多件商标,核定使用范围包括第25类服装鞋帽等。

2020年3月,李宁公司在企业日常监测中发现,一家名为狠爱鞋服公司的企业通过网络平台销售的运动鞋,其相关标识有侵权嫌疑。于是,李宁公司购买了狠爱鞋服公司通过网络售卖的运动鞋,经过比对,李宁公司发现,该运动鞋印刷图案为厦门臻牧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臻牧公司)的持有商标,而另一面则印有该标识的镜像版。李宁公司认为该镜像版标识与自己品牌的相关标识近似,遂将狠爱鞋服公司起诉至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侵权方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6万元。狠爱鞋服公司辩称,自己所售的运动鞋上的商标系依法注册商标,与李宁公司商标并无近似,因此不构成侵权。

裁决判定:

泉州中院经审理后认为,狠爱鞋服公司销售的运动鞋标有与臻牧公司申请注册的涉案商标相同的标识,侵犯的不是李宁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因鞋类产品特殊性,由于每只鞋有两个侧面及每双鞋本身左右脚的原因,鞋类产品在印制标识时需要对称印制镜像标识,被诉标识是对涉案商标的镜像使用,侵犯的不是李宁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就这样,李宁维权之路出师不利,以败诉告终。随后,李宁公司不服判决,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李宁公司认为,任何商标、标识使用的前提是不得侵犯他人的商标权利。一枚已注册的商标或是未注册的图形,不论是拉长、颠倒、倾斜,使用的限度在于不能造成他人混淆,误以为来源于他人或与他人的商标有特定联系。不论是镜像、颠倒、倾斜的使用,一旦改变商标原有特征后与他人的注册商标混淆的,就构成侵权。因此,狠爱鞋服公司构成商标侵权。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狠爱鞋服公司使用的被诉标识组成部分的相对位置、角度以及线条的粗细变化均和权利商标基本一致。当把被诉侵权标识使用在鞋类产品上时,从整体上看,相关公众难以注意到小勾的差异,因此,被诉侵权标识设计风格和视觉效果与权利商标差别细微,容易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构成近似商标。

最终,福建高院对本案作出以下判决:撤销一审判决,认定狠爱鞋服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运动鞋上镜像使用的商标与李宁公司商标构成近似,侵犯了李宁公司对其商标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判决狠爱鞋服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李宁公司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万元。

经典意义:

根据我国《商标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商标权利人应当按照注册商标和核定使用的范围来规范行使权利,任何拆分、组合或者其他改变注册商标显著特征的行为均不属于商标的正当使用。本案中,狠爱鞋服公司未经授权擅自使用被诉标识,并明显改变了臻牧公司注册商标的显著特征,并非合法规范使用,还与李宁公司权利商标构成了近似商标,侵犯了两家公司的商标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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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运动品牌侵权维权,律师打假怎样合作?

体育运动品牌商标权利人、体育运动品牌厂商发现侵权,法院起诉索赔时,一般会外包给知识产权商业维权(品牌打假机构)公司,尤其承担全部费用(律师费,车费,公证费等所有费用),采用法院判决侵权赔偿金分成的合作模式! 商标权利人,自己没有任何成本,就有侵权赔偿金分成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