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经审理认为,注册商标标识的伪造者、擅自制造者,往往需要借助销售者的销售活动以达到获取非法利益的目的。被告生产的包装盒系案涉商标标识的载体,其目的是将该标识作为商品出售给其他葡萄酒或者类似商品的生产者,侵害了原告案涉商标的专用权;且被告生产销售的包装盒上使用了原告的企业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
本案是一起伪造他人商标标识构成侵权的典型案例。将商标用于商品包装亦为商标意义上的使用,生产销售的包装物可视为伪造权利人商标标识的载体,应适用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四项对侵权行为进行认定,以利于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也从上游打击了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侵权行为。
+++++++++++++++++++++++++++++++++++++++++++++++++++++++++++++++++++++
上一篇: “水浒泉”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维权
下一篇: “康庄”企业名称权构成不正当竞争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