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CL”电器品牌侵权不正当竞争维权,律师打假怎样合作?
案情简介: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简称TCL公司),被告:某电器公司等。
原告经TCL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授权有权使用“TCL”系列商标,且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维权。原告主张被告在宣传中虚构与原告的关联关系,误导普通消费者,构成不正当竞争。
裁决判断: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在经营活动中所使用的主要宣传语为“TCL集团旗下品牌”。被告与TCL集团并未在厨卫电器上进行合作,被告亦未有证据证明其注册在第11类商品上的 商标属于“TCL集团旗下品牌”或被授权使用“TCL集团旗下品牌”进行宣传。 被告在宣传、推广中使用“TCL集团旗下品牌”等用语,具有明显的攀附故意,混淆了两者关系及商业评价,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责任。 判决被告共赔偿原告TCL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50万元。
经典意义:
本案是一起在产品宣传中使用“某某旗下品牌”等宣传语从而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典型案件。本案涉及多个被告,在确定赔偿金额时,综合考虑各被告在共同侵权中所起到的作用大小、主观过错程度、侵权持续时间、侵权表现形式、公司的经营规模,原告调查取证支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确定了不同被告不同的赔偿金额,有效保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司法导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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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器品牌侵权不正当竞争维权,律师打假怎样合作?
电器品牌商标权利人、电器品牌品牌厂商发现侵权,法院起诉索赔时,一般会外包给知识产权商业维权(品牌打假机构)公司,尤其承担全部费用(律师费,车费,公证费等所有费用),采用法院判决侵权赔偿金分成的合作模式! 商标权利人,自己没有任何成本,就有侵权赔偿金分成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