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新品种权侵权小麦种子维权,律师打假怎样合作?
案情简介:江苏明天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舒城万隆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藏友福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宁麦13”的品种权人为江苏省农业科学院。2006年2月28日,江苏省农业科学院与江苏明天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天公司)签订合同,约定江苏省农业科学院授予明天公司“宁麦13”独占实施许可权。
2018年9月29日,舒城万隆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隆公司)向明天公司的代理人出具的编号为0008618号的舒城县农技推广中心种子站物资欠条(第一联存根)载明:欠货单位藏友福,品种“精选红麦”,规格50斤,件数800件,数量40000斤,经办人程勇。明天公司持有的编号为0008618号的舒城县农技推广中心种子站物资欠条(第二联客户)中除上述欠条(第一联存根)内容外,在欠条下方“欠货人签字”栏有藏友福手写的“宁麦13合格”字样。万隆公司所销售的种子均以“白皮包”方式,产品外包装袋未标注与“宁麦13”有关的任何信息。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万隆公司、藏友福对明天公司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录音、视频及照片的真实性无异议,且万隆公司、藏友福与种粮农民均分属两地,万隆公司、藏友福表达的内容均不存在被他人胁迫的可能性。涉案微信聊天记录、录音、视频及照片反映出双方从洽谈、实地查看到商谈价格、包装、装车再到转款、开票等购买全过程,在此过程中,上述证据在时间、地点、人物、内容上高度一致,且能相互印证。二审庭审中,万隆公司法定代表人程勇表示,在当地普遍认为红麦就是“宁麦13”,因其无销售“宁麦13”种子的经营资质,故在涉案条据中开具品种“精选红麦”系规避检查而采取的一种方式,实质指代的就是“宁麦13”。结合万隆公司在微信中“不敢打宁麦13,一打宁麦牌子,马上公司就有人找过来,所以都卖白包”的陈述,应认定万隆公司销售的种子即为“宁麦13”。
裁定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明天公司的诉讼请求。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一、撤销一审判决;二、万隆公司、藏友福于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宁麦13”植物新品种权的小麦种子;三、万隆公司、藏友福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对库存及尚未销售的侵害“宁麦13”植物新品种权的小麦种子作灭绝活性处理;四、万隆公司、藏友福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明天公司经济损失(含维权合理开支)30万元;五、驳回明天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经典意义:
在植物新品种权领域,侵权人为了规避诉讼,常以“白皮包”形式销售侵权种子。本案通过分析微信聊天记录、往来电话录音等视听资料证据的内容,并结合当地交易习惯,依法认定被控侵权人明知其生产销售的“白皮包”种子为侵权种子,具备侵权的主观故意,判令被控侵权人侵权行为成立,并赔偿权利人经济损失30万元,有效打击以“白皮包”等隐蔽方式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的违法行为,依法加大对植物新品种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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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新品种权侵权小麦种子维权,律师打假怎样合作?
植物新品种权权利人发现侵权,法院起诉索赔时,一般会外包给知识产权商业维权(品牌打假机构)公司,尤其承担全部费用(律师费,车费,公证费等所有费用),采用法院判决侵权赔偿金分成的合作模式! 商标权利人,自己没有任何成本,就有侵权赔偿金分成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