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搬家公司使用“蚂蚁”商标侵权被判赔3万

发布日期:2022-05-19

搬家公司使用“蚂蚁”商标被判赔3万,律师打假怎样合作?

案情简介:

十多年前,成都蚂蚁物流有限公司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先后注册了“蚂蚁”、“ANT”、“蚂蚁搬家”三个商标,济南一搬家公司的厂家名称、商标等与成都蚂蚁物流公司相同或近似,且在网上进行虚假宣传,形成不正当竞争,侵犯了成都蚂蚁物流公司的商标专用权,成都蚂蚁物流公司将这家搬家公司告上了法庭。

法院查明: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自2002 年1 月起,成都蚂蚁物流有限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先后注册了“ 蚂蚁” 、“ANT” 、“ 蚂蚁搬家” 三个商标,目前均在有效期内。成都蚂蚁公司的“ 蚂蚁” 商标,先后于2010 年、2013 年被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四川省著名商标。2020 年2 月,四川省成都市律政公证处作出(2020 )川律公证内民字第3676 号公证书,该公证书显示,济南ZG 蚂蚁公司在其注册网站宣传企业名称中使用“ZG 蚂蚁搬家” 字样,在网站主页公司介绍中载明:“ 济南ZG 蚂蚁搬家有限公司是成立较早的济南搬家公司之一。是专门从事搬家、运输、服务业的企业……” 该网页底部使用“ANT” 、“ZG 蚂蚁搬家” 字样。

济南历下法院经审理认为,成都蚂蚁公司作为“蚂蚁”、“ANT”、“蚂蚁搬家”三个注册商标的注册人,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未经其许可他人不得使用。根据(2020)川律公证内民字第3676号公证书截图显示,济南ZG蚂蚁公司在其网页宣传中将企业名称简化为“ZG蚂蚁搬家”字样且予以突出使用,与“蚂蚁搬家”商标相比仅是多添加了“ZG”字样,该字词的添加不影响一般公众对注册商标标识主体部分“蚂蚁搬家”的认知;且济南ZG蚂蚁公司经营范围中的“搬运装卸、普通货运、仓储服务”与“蚂蚁搬家”注册商标第39类核定服务项目中的“搬迁、运输、物流运输、货物贮存”等业务存在重合,容易造成相关消费者混淆,或误认为两者提供的服务存在某种关联,故两者之间构成近似。济南ZG蚂蚁公司在网页底部宣传栏“ZG蚂蚁搬家”字样前添加使用“ANT”标识,字体、字型与成都蚂蚁公司享有专用权的“ANT”注册商标的字体、字型非常近似,容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故两个标识构成近似。因此,济南ZG蚂蚁公司的上述行为侵犯了成都蚂蚁公司“蚂蚁搬家”和“ANT”商标专用权。

对济南ZG蚂蚁公司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问题,济南历下法院认为,企业名称是区别不同市场主体的标识,字号是企业名称中的核心组成部分,企业名称未突出使用但实际产生市场混淆,违反公平、诚信原则的,依法按照不正当竞争行为处理。

本案中,成都蚂蚁公司早在1996年注册成立,并分别于2002年、2014年注册了“蚂蚁”商标和“蚂蚁搬家”商标,而济南ZG蚂蚁公司成立于2018年。虽然成都蚂蚁公司注册登记地在四川省成都市,济南ZG蚂蚁公司在济南市经营,但是注册商标的保护范围为全国性,在济南ZG蚂蚁公司登记注册前,成都蚂蚁公司经过多年的经营,其注册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且成都蚂蚁公司在济南市亦设有关联公司,因此,“蚂蚁”商标在济南市场上亦具有一定知名度。济南ZG蚂蚁公司作为与成都蚂蚁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同行业者,在设立企业名称时更应当谨慎、注意,避免与他人注册商标产生冲突。成都蚂蚁公司涉案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在先,济南ZG蚂蚁公司名称中“蚂蚁搬家”作为企业字号与成都蚂蚁公司“蚂蚁搬家”商标文字完全相同,字号前两个字与成都蚂蚁公司“蚂蚁”商标文字相同,济南ZG蚂蚁公司将成都蚂蚁公司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字号使用,同时济南ZG蚂蚁公司的经营范围与成都蚂蚁公司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类别第39类属于类似行业,主观上具有攀附模仿他人的故意,客观上造成相关消费者对市场主体及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可能混淆的后果,构成不正当竞争。故对成都蚂蚁公司要求济南ZG蚂蚁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对于成都蚂蚁公司要求济南ZG蚂蚁公司立即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含有“蚂蚁”、“蚂蚁搬家”字样的请求,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被诉企业名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或者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承担停止使用、规范使用等民事责任。本案中即使济南ZG蚂蚁公司规范使用企业字号也容易导致混淆和误认,为了避免公众混淆,济南ZG蚂蚁公司应当立即停止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蚂蚁”、“蚂蚁搬家”文字。考虑到工商登记机关变更企业名称需要相应流程和手续,法院给予济南ZG蚂蚁公司三个月时间用于申请变更企业名称。被告济南ZG蚂蚁公司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

裁定判决:

济南历下法院依法判处被告济南ZG蚂蚁搬家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蚂蚁搬家”、“ANT”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不得在网络宣传中突出使用“ZG蚂蚁搬家”、“ANT”的字样;被告济南ZG蚂蚁搬家有限公司停止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蚂蚁搬家”、“蚂蚁”字样,并于三个月内向工商登记机关申请变更企业名称;被告济南ZG蚂蚁搬家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成都蚂蚁物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0000元,支付原告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5000元。日前,本一审判决已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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