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饰侵权维权成功案例,保护珠宝设计原创。律师打假怎样合作?
基本案情A;中国黄金诉“中国黄金珠宝”商标侵权胜诉
2017年5月22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中国黄金诉资兴市治安金行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一案作出终审判决。被告中国黄金珠宝通过香港企业登记机制,登记带有“中国黄金珠宝”字样企业名称,利用原告中国黄金的央企品质和品牌影响力来提升自身的档次,给消费者等相关公众造成对商品产生误认的,从而获取商业利益。
裁定判决:
最终维持一审法院判决,认定资兴市治安金行使用的“中国黄金珠宝”侵害了中国黄金第5366859和第5366862号商标的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责令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并立即停止使用“中国黄金投资公司”以及“中国黄金珠宝投资有限公司”等文字。
基本案情B:珠宝店状告离职员工侵权,获赔15万。
2010年1月6日,钟某注册成立了佛山市禅城区某珠宝店(下称珠宝店),经营珠宝首饰,主要以私人定制为经营模式。同年11月8日起,曾某入职于该珠宝店工作,并先后任职销售员、店长职务,后于2015年4月1日离职。次年6月1日,曾某注册成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即百福公司(化名),经营珠宝设计、工艺品设计服务,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均为曾某。
在2013年至2016年期间,钟某经营的珠宝店为顾客提供个性化定制服务,设计完成了29款珠宝设计作品,设计图的知识产权归珠宝店所有。对于上述的珠宝设计,钟某均有在其个人微信、珠宝店微信、网站及宣传册上展示成品图片。偶然之下,钟某发现曾某自2015年5月起,未经自己的同意,作出以下两种行为:1、擅自在个人微信上复制、传播珠宝店享有著作权的多款珠宝设计图或珠宝实物照片,并标署曾某的微信昵称。
2、百福公司也在企业宣传微信及店面海报上复制、传播其珠宝店享有著作权的多款珠宝设计图或珠宝实物照,并擅自发行上述多款的珠宝饰物。钟某认为,曾某与百福公司的行为严重侵犯了自己及珠宝店的著作权,故向禅城法院提起诉讼。
裁定判决:
禅城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钟某提交的珠宝设计图等作品底稿及珠宝设计成品实物照片,结合其陈述,钟某对涉案作品享有著作权,而在实际经营中,钟某亦将涉案作品用于其开设的珠宝店的宣传。因此,在本案未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法院确认钟某为二十六款珠宝设计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
曾某及百福公司擅自在涉案两微信及店铺橱窗海报上使用钟某享有著作权的珠宝设计作品照片,并生产、销售与钟某享有著作权的珠宝设计作品相同或相近似的珠宝饰品,属于未经钟某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传播原告珠宝设计美术作品的行为,已共同侵害了钟某享有的著作权。并判决曾某、百福公司赔偿钟某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共计1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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