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索赔| 音乐作品侵权之抄袭,律师打假怎样合作?
业内音乐作品的剽窃问题屡见不鲜,但法律层面缺乏明确的剽窃规则。笔者通过梳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判断,对音乐作品的剽窃问题进行了简要的讨论。根据《作权法实施条例》第4条,我们知道音乐作品可以分为带词或不带词的音乐作品。绝大多数歌曲作品主要包括两部分:单词和歌曲。歌曲中的单词作品可以与音乐一起纳入音乐作品的保护范围,也可以单独纳入《作权法》(2020修订)第3条第(1)项文本作品的保护范围。在实践中,单词作品侵权的判断难度低于歌曲作品侵权的判断,单词作品的表现形式使审查侵权更加直观。内容可以直接通过相关文本进行比较,实践中争议较小。因此,本文将重点讨论音乐作品剽窃的法律规定和实际问题。
有关作品抄袭的法律规定:
根据作权法的规定:通过梳理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行政法规中关于剽窃的法律规定,发现只有作权法在立法层面提到。即《作权法》(1990年制定)第46条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公开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行政部门可以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一)抄袭、抄袭他人作品。然而,自《作权法(2001年修订)》(第46条)以来,剽窃一词被删除,仅根据本条第(5)项规定了剽窃他人作品的情况。《作权法》(2010年修订)在《作权法》第二次修订中遵循第一次修订,规定在第四十七条第(5)项中。现行有效的《作权法(2020年修订)》遵循第一条和第二次修订规定,即第五十二条第(五)项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通过以上梳理,我们发现现现行法律法规对音乐作品的剽窃没有明确的行为定义。它只是总结了作品侵权的表现可能是剽窃或剽窃,并将剽窃和剽窃作为侵权的一种表现形式。在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局关于如何识别剽窃行为的回复××市版权局(权利部门[1999]6号)的回复中,明确了剽窃行为。剽窃是指他人作品或作品的片段被盗为自己的概念。法律规定的模糊性导致了实践认定中的许多问题。例如,所谓的八[2]是否为统一的识别标准?司法实践中适用的判断规则是什么?
实务中对于乐曲抄袭的认定:
在前一篇文章中,我们提出了本文的重点是讨论歌曲作品的剽窃。那么,具体来说,音乐的剽窃可能侵犯了音乐作者的哪些权利?我们知道,音乐作品的作者享有与作权法规定的人身权和财产权有关的17项子权利。首先,剽窃侵犯了作者的人身权,即署名权。其次,剽窃侵犯了作者的财产权,即复制权和改编权。然而,如何在实践中识别音乐作品剽窃的侵权行为。
通过音乐专家论证,对这两部作品的分析和比较,一致认为这是两部艺术水平完全不同、音乐动机、主题、旋律风格和艺术理念完全不同的作品,两部作品没有相同的性质。例如,这两首歌有以下明显的区别。即:不同的内容、不同的歌词、不同的基调、不同的风格、不同的节拍、不同的基调、不同的旋律、不同的情绪。赵季平指出:吴振邦创作的这首歌,从整体感觉到作品的结构、节奏安排、旋律方向、音乐气质等方面都与《滚滚长江东流》完全不同,不能模仿、剽窃。由于这两部作品显然没有相同的性质,专家们认为,如果不是出于证据的需要,比较它们是多余的。例如,赵季平说:今天这两首完全不同的歌曲提起了诉讼,这真的让我难以置信。出于对法治的尊重,我非常认真地回答了上述问题;同时,我也后悔浪费时间回答这样一个荒谬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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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乐作品侵权维权,律师打假怎样合作?
音乐作品权利人、音乐公司发现侵权,法院起诉索赔时,一般会外包给知识产权商业维权(品牌打假机构)公司,尤其承担全部费用(律师费,车费,公证费等所有费用),采用法院判决侵权赔偿金分成的合作模式! 商标权利人,自己没有任何成本,就有侵权赔偿金分成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