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侵权“米奇淋”维权获赔25万,律师打假怎样合作?
案情简介:原告:米其林集团总公司(COMPAGNIE GENERALE DES ETABLISSEMENTS MICHELIN)(以下简称米其林公司)。被告:南充市顺庆区艾米奇淋牛排海鲜自助(以下简称艾米奇淋自助)。
米其林公司系第136402号“MICHELIN”商标(以下简称诉争商标)的商标权人。该商标经过其多年使用推广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已达到驰名的程度。艾米奇淋自助系餐饮服务企业,其在餐厅招牌、店铺装潢、餐具、店铺海报、店内提示牌、菜单、桌卡、收银单等经营活动中多次使用与诉争商标近似的“米奇淋”“艾米奇淋”标识。米其林公司认为,艾米奇淋自助使用与诉争商标近似字号,系对其公司商誉的攀附行为,违反商业道德,扰乱了市场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请求艾米奇淋自助立即停止被诉侵权行为、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90万元及合理开支10万元。
裁定判决: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米其林公司提供的使用证据、销售情况、宣传推广情况、市场声誉证据、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证据足以认定艾米奇淋自助在使用“米奇淋”以及“艾米奇淋”字号与标识时,诉争商标已达到驰名程度。艾米奇淋自助在经营活动中使用上述标识的行为,构成对诉争商标的翻译和摹仿,虽然相关公众不会对二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混淆,但该行为会消耗诉争商标的独特性和识别性,削弱其与米其林公司及其商品的对应性和联系性,弱化该驰名商标的显著性,艾米奇淋自助的该行为侵害了诉争商标专用权,应当立即停止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米奇淋”“艾米奇淋”标识;同时,艾米奇淋自助作为经营者在明知诉争商标具有广泛市场知名度的情况下,仍将“米奇淋”“艾米奇淋”作为企业字号注册并使用,明显具有攀附驰名商标声誉的主观故意,应当立即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艾米奇淋”字样的字号,并办理企业名称变更手续。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艾米奇淋自助停止被诉侵权行为、消除影响并赔偿米其林公司经济损失250 000元及合理开支65 917元。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经典意义:
本案是驰名商标跨类保护的典型案例。众所周知,米其林公司享有的“MICHELIN”商标及商品,具有良好的市场声誉,代表商标品牌的价值和企业的形象。本案中,艾米奇淋自助擅自使用与诉争商标相近似的标识,不仅有损驰名商标品牌声誉,也严重侵害消费者利益。法院通过对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有力保护了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有效维护了正常经济秩序,严厉制止了“傍名牌”“搭便车”的侵权行为,对于知名企业品牌建设具有积极意义,同时宣示了法律鼓励诚实信用、诚信经营的价值导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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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侵权维权索赔,律师打假怎样合作?
驰名商标权利人、驰名品牌厂商发现侵权,法院起诉索赔时,一般会外包给知识产权商业维权(品牌打假机构)公司,尤其承担全部费用(律师费,车费,公证费等所有费用),采用法院判决侵权赔偿金分成的合作模式! 商标权利人,自己没有任何成本,就有侵权赔偿金分成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