抄袭著作权的相机产品外观设计判赔50万,律师打假怎样合作?
案情简介:原告:阿尔帕科博及韦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尔帕公司)。被告:郭某、邓某。
阿尔帕公司是一家于1996年在瑞士苏黎世成立的顶级摄影器材公司,拥有高端相机品牌“阿尔帕(ALPA)”。其中ALPA 12WA、ALPA 12SWA、ALPA 12TC相机既具备便携的手持功能,又具有极强的艺术美感,构成实用艺术作品,被称为“相机界的达·芬奇”。阿尔帕公司发现,郭某、邓某销售的“GuoZh”牌相机抄袭了阿尔帕公司前述相机的设计,且案涉侵权产品与阿尔帕公司享有著作权的产品比较,两者整体外观造型、色彩搭配等基本相同,构成实质性相似,故诉至法院,请求郭某、邓某立即停止侵权行为,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半成品及图纸,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赔偿阿尔帕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0万元。
裁决判定: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阿尔帕公司主张的权利作品应当为相机整机,其在整体造型、材质和色彩等选择上均有功能性设计的考量,但又并非是实现功能性目的的唯一性、排他性设计,仍然能在观念上从设计中分离出艺术美感。正是在有意识的对艺术美感的选择和把握上,使得相机在整体空间造型上具有极强的古典艺术美感,且与已有的产品存在明显差异,具有独创性,故在艺术性方面满足构成美术作品的最低要求,符合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要求,应当获得保护,郭某、邓某的被诉行为构成著作权侵权。遂依法判令郭某、邓某立停止被诉行为、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0万元,邓某在3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审宣判后,郭某、邓某不服提起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经典意义:
实用艺术作品作为美术作品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保护,其作品本身兼具实用性和艺术性,虽实用功能属于思想范畴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对象,但具有独创性的属于美学领域的要素应受到合法保护。本案中,涉案作品在整体造型上有功能性设计的考量,但其设计并不是能实现其功能性目的的唯一性、排他性设计,而是一种有意识的对艺术美感的把握,已经成为具有独创性的艺术性表达,符合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要求。本案的依法审理,一方面,对实用艺术品著作权可保护性作出了符合我国著作权法立法意义的司法辨析,为工业设计知识产权成果转化与保护提供了可遵循的参考;另一方面,有效打击了对高艺术价值设计产品进行“山寨抄袭”的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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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袭著作权的产品外观设计索赔,律师打假怎样合作?
著作权外观设计权利人发现侵权,法院起诉索赔时,一般会外包给知识产权商业维权(品牌打假机构)公司,尤其承担全部费用(律师费,车费,公证费等所有费用),采用法院判决侵权赔偿金分成的合作模式! 商标权利人,自己没有任何成本,就有侵权赔偿金分成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