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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在文章和视频中使用商标构成商标侵权判赔3万

发布日期:2022-05-23

擅自在文章和视频中使用商标构成商标侵权判赔3万,律师打假怎样合作?

案情简介:哈尔滨广播电视台与张某、邱某楠侵害名称权及商标权纠纷案。

哈尔滨广播电视台通过将第19259830号注册商标作为台标使用,为案涉商标赢得了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张某系微信公众号“星童兿站”的账号主体,张某、邱某楠系夫妻关系。张某原系朗艺公司股东和法定代表人。2019年4月2日,朗艺公司的股东和法定代表人均变更为案外人。朗艺公司曾分别在2018年、2019年与哈尔滨广播电视台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制作及播出节目相关事宜,同时约定朗艺公司不得以哈尔滨广播电视台的名义进行招生、宣传、招商等活动,且朗艺公司营销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以哈尔滨广播电视台工作人员名义进行宣传营销,合同至2020年2月1日期限届满。朗艺公司于合同到期后,曾就继续合作事宜进行过协商,但未再行签订新的协议。2020年4月29日,哈尔滨广播电视台对名为“星童兿站”微信公众号中所显示的相关内容进行保全证据公证,“星童兿站”公众号简介是哈尔滨广播电视台融媒体少儿平台,多个节目左上角标有哈尔滨广播电视台台标。2020年12月23日,朗艺公司被注销。哈尔滨广播电视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张某、邱某楠立即停止使用哈尔滨广播电视台名称、台标进行宣传的侵权行为,删除微信公众号相关宣传文章及视频,共同在报纸及涉案公众号上刊登赔礼道歉声明以消除影响,并共同赔偿经济损失500,000元。诉讼期间,张某将被诉侵权的文章从涉案微信公众号中删除,哈尔滨广播电视台在庭审时亦认可该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未经哈尔滨广播电视台许可,在其注册为运营主体的微信公众号“星童兿站”简介中,将“星童兿站”定义为“哈尔滨广播电视台融媒体少儿平台”,并在发表文章时多次将张某、邱某楠冠以哈尔滨广播电视台相关工作人员的称谓,主观上存在故意,客观上使相关公众形成对张某、邱某楠的宣传、招生等行为与哈尔滨广播电视台存在某种联系的认知,从而产生对哈尔滨广播电视台特定人格的认知错误,故张某行为构成对哈尔滨广播电视台依法享有的名称权的侵害。微信公众号“星童兿站”的文章擅自在附图和视频中使用哈尔滨广播电视台台标,且文章具有宣传、推广的作用,其行为主观上具有攀附的故意,客观上会产生误导公众并达到将其招聘“星主播”的行为与哈尔滨广播电视台相混淆的目的,故张某的行为侵害了哈尔滨广播电视台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裁决判定:

考虑张某、邱某楠侵权行为系发生在续签合同磋商期间、主观过错较小、侵权时间较短并能主动停止侵权行为,法院判决张某、邱某楠在微信公众号“星童兿站”上发表消除侵权行为影响的声明,连带赔偿哈尔滨广播电视台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30,000元。

经典意义: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名称权是法人及其他非法人组织对其用以确定和代表自身并区别于他人的符号和标记所享有的权利。名称是法人、非法人组织从事民事活动的前提和基础,是该主体特定人格的彰显,是区别于其他主体的重要标志,通常情况下还代表了特定主体的商业信誉及其商品或服务的声誉,是一种无形资产,具有明显的财产利益。数字经济时代,微信公众号作为以互联网社交平台为核心的重要宣传渠道,其营销作用不可低估。本案中,张某、邱某楠未经名称权人许可,在用于运营的微信公众号中多次冠以权利人名称,并且擅自在文章的附图和视频中使用权利人商标,具有攀附的故意,侵犯了权利人的名称权、注册商标专用权,也可能损害相关公众的合法权益。对依托微信公众号实施侵权行为予以规制,有利于引导规范网络商业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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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商标侵权维权索赔,律师打假怎样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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