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作品著作权处罚案例,律师打假怎样合作?
案情简介A:
2014年11月19日,李某在网络平台发布文章《职场套路》。2016年8月24日,某大学在其网站转载了文章《职场新人》。该文章无作者信息,注明来源于“新职业”。经阅读比对,两篇文章除标题外,其他文字内容全部相同。后李某以某大学的行为侵害了其署名权为由向法院起诉。
一审认为,《职场新人》与《职场套路》除标题外,其他文字内容全部相同。某大学未经作者李某的许可或授权,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李某享有署名权的涉案文章,但未署李某的姓名或者笔名,侵犯了李某对涉案文章享有的署名权。遂判决某大学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李某经济损失。后某大学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期间,李某以其与某大学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二审经审查后裁定准予撤回起诉。
经典意义:
此案的审理给出启示:高校作为科研机构,在其经营管理的网站上转载他人或其他网站的文章以指导生学习研究时,要注意审查转载的作品是否表明作者(即使是“合理使用”)、是否存在侵害他人著作权或信息网络传播权问题。
案情简介B:
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与某音乐公司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 该音乐公司将其享有著权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复制权、广播权以信托方式授权音集协管理,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2020年7月,音集协调查人员到某餐饮店对涉案作品205首进行拍照和同步录像,并做了认证。事后,音集协以该餐饮店侵权为由向法院起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某餐饮店未经许可也未支付报酬的情况下,侵害了音集协对涉案作品享有的放映权,遂判决某餐饮店及其经营者立即停止放映205首涉案作品,并赔偿音集协经济损失等费用。
经典意义:
此案的判决再次向从事KTV的经营者发出警示,著作权法的核心是保护著作权人的权利,卡拉OK歌厅向权利人付酬,这是一种进步,全社会都应该提升保护知识产权的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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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作品著作权维权索赔,律师打假怎样合作?
作品著作权权利人发现侵权,法院起诉索赔时,一般会外包给知识产权商业维权(品牌打假机构)公司,尤其承担全部费用(律师费,车费,公证费等所有费用),采用法院判决侵权赔偿金分成的合作模式! 商标权利人,自己没有任何成本,就有侵权赔偿金分成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