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打假:绝味鸭脖起诉绝味兔,商标维权如何认定?律师打假怎样合作?
潼关肉夹馍、青花椒等事件才过去不到一个月,类似的商标权诉讼争议事件就又暴露在大众的视野里,而这次的主角则是著名的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绝味鸭脖)。据官媒和事件当事人报道,家住四川成都的甘先生以售卖当地特色食品鲜锅兔为生,开了一家七十平的小店,并取名为“绝味兔”(全名北山绝味兔,但其在店中并未标明北山),在这段持续的低迷期内一直勉力维持。去年六月,绝味鸭脖工作人员到其店中取证,随后告诉甘先生其在店中使用了“绝味“二字,侵犯公司商标权,要求其支付三万元赔偿金,否则就要起诉他!
甘先生在听到这一要求后觉得十分可笑,将其当成骗子并没有在意,不料之后竟然真的收到了法院送达的起诉书,并在随后的诉讼中败诉,判决赔偿一万元。此案之后,有相关记者进行了调查采访,发现此案并非个例!在整个2021年一年的时间里,该公司起诉地遍布湖南、陕西、四川、吉林等全国各地大小城市,将所有包含“绝味”二字的大小店铺一网打尽,并且在诉讼中胜多败少,颇有舍我其谁的姿态。.
当然,绝味公司既然合法取得了绝味二字的商标(2010又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其起诉维护自己的正当商标权益自然无可厚非。并且在查阅到的大部分诉讼中,其起诉的商店店名多与鸭脖等鸭制食品相关,显然有攀附该公司商誉之嫌,让这些商店赔付损失自然合理合法,也能得到大众支持。
但在这些案件之中有一些争议颇大,其中最典型者莫过于起诉绝味兔、绝味干锅烤鱼和绝味凉皮的案件,引起了公众的普遍不满。这些案件在某些手法上和此前出名的商标权争议案件相似,但深究起来却又有明显不同。如在绝味兔案中,法院认为商店虽注册了“北山绝味兔”商标,但在店内广告、菜单上却使用的是“绝味兔”字样,显然并非使用的是自己注册的商标。此判断并无问题,其类似于多年前的兰陵大曲案件。在当时的案件中,兰陵笑笑生酒厂在自己的产品酒上同样使用兰陵大曲作为酒名,与当地名酒产生混淆却辩称是使用简称,最终败诉。
虽然根据商标法规定,标志如果缺乏显著性,则不得注册为商标。但与“青花椒”不同,“绝味”并非此类商品的通用名称,并且已经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虽然在目前报道中提及的唯一胜诉的“绝味凉皮”案中,蚌埠市中院认为“绝味”一词是对食物品质的描述,在前人诗文中具有所提及,系大众通用词汇,作为商标本身显著性并不突出,但浅见认为此意见应是为后一段加强说理性而书。
“绝味”在日常生活中显然已经极少再被人使用和提及,而绝味鸭脖也确实全国知名,在一定情境下会使人产生固定的联想,因此其作为商标并非不合适。浅见认为,此类案件判断的关键在于绝味公司自身利益是否受损、相关商店使用“绝味”是否会使公众产生固定联想、其经营是否有攀附商誉的可能。绝味公司虽除了鸭脖还在豆制品、鱼制品等多类商品中注册了商标,并且自身是驰名商标,可以获得跨类保护。但其所谓的“驰名”显然还是停留在其主打的鸭制品领域,对于其他食品领域很难说能使人产生固定的联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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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打假商标维权,律师打假怎样合作?
商标权利人、品牌厂商发现侵权,法院起诉索赔时,一般会外包给知识产权商业维权(品牌打假机构)公司,尤其承担全部费用(律师费,车费,公证费等所有费用),采用法院判决侵权赔偿金分成的合作模式! 商标权利人,自己没有任何成本,就有侵权赔偿金分成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