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牛鲨律师平台 > 牛鲨律师平台 > 正文

擅用名牌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也构成侵权

发布日期:2022-05-25

擅用名牌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也构成侵权,律师打假怎样合作?

案情简介: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诉忠县孟鸿农业有限公司等擅自使用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纠纷案。

原告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诉称:原告于2014年9月首度创设了“17.5°”品牌,并于11月推出“17.5°”品牌的脐橙,建立了遍及全国大部分省份和直辖市的销售网络,获得了巨额的经济收益。被告忠县孟鸿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孟鸿公司)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生产、销售的脐橙产品上使用与原告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近似的标识,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被告宋某某作为被诉侵权商品的销售者,应当停止侵权并在其销售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孟鸿公司立即停止实施混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2)被告宋某某停止销售涉案系列产品;(3)被告孟鸿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30万元,被告宋某某在3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孟鸿公司辩称:(1)原告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不构成有一定影响的名称、包装、装潢,不会导致相关公众混淆。(2)孟鸿公司于2017年成立,仅于2018年年底收购几吨水果予以销售,之后未再进行销售,故不存在侵权行为。(3)被告诉请的金额过高,没有法律依据。故请求驳回原告诉请。

被告宋某某答辩称:其不知道“17.5°”脐橙及其包装装潢由原告公司所特有,其系在浙江嘉兴水果批发市场购进涉案被诉侵权产品,该水果市场中有大量标注“17.5°”及带有橙子图样的包装盒。涉案包装的水果销量很少,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其的诉讼请求。

裁决判定: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8日,原告获得名称为“包装箱(十七点五度橙)”的外观设计专利。2016年2月23日,原告获得作品名称为《17.5度橙》的作品登记证书,附图为脐橙和“17.5°橙+Sweet/Sour+上扬箭头”组合标志。原告在第31类鲜水果、新鲜柑橘等商品上注册有“17.5°”商标,注册有效期自2019年2月7日至2029年6月27日。

2014年12月13日,农夫山泉信丰工厂召开17.5°脐橙新闻发布会,中央电视台新闻频道等数十家媒体对此予以报道。原告生产的17.5°脐橙产品在天猫、京东、1号店等多家电商平台销售。2016年12月16日,原告委托浙江博采传媒有限公司为原告的17.5°橙产品拍摄7条3分钟的视频广告,在优酷网、搜狐视频等频道播出。2014年12月至2016年6月间,原告17.5°脐橙产品共销售7387吨,销售金额为66007645.52元。17.5°脐橙产品广告宣传费用合计462万余元。2016年7月至2018年4月,原告17.5°脐橙产品广告宣传费用合计1200万余元。

农夫山泉公司产品包装盒是以绿色为底色的长方体包装盒。包装盒正面、后面主要位置均以脐橙和枝叶为主要背景,其中心位置的脐橙上有“17.5°橙+Sweet/Sour+上扬箭头”组合标志,包装盒正面图案上方有“农夫山泉·出品”等字样,正面图案左侧有“17.5黄金酸甜比”等文字。包装盒的上方有“17.5°ORANGE+黄金糖酸比·自然熟·高标准”等文字,以及脐橙和“17.5°橙+Sweet/Sour+上扬箭头”图文组合标识。包装盒上的产品名称显示为“17.5°橙铂金果”。

2019年1月15日,原告委托代理人在公证处公证人员的陪同下,来到被告宋某某经营的店铺内(该店铺标示为“砀山果行”)购买两箱水果。经当庭查看,果箱以绿色为底色,长方体,正反两面偏右上方均带有在树叶间生长的多个脐橙及树叶,脐橙表面沾有水珠。正反两面的左下方有“17.5°”字样,其中,“°”中有阿拉伯数字“5”。“17.5°”字样的下方有“黄金糖酸天然不打蜡”“sweet /sour NATURAL”字样。在脐橙的透明包装袋上,有“17.5°橙”“鲜乐然出品”的字样。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6日作出(2019)沪0115民初79817号民事判决:一、被告孟鸿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二、被告宋某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停止销售涉案被诉“17.5°”脐橙产品;三、被告孟鸿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农夫山泉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开支10万元;四、驳回原告农夫山泉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宣判后,孟鸿公司依法提起上诉。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于2021年8月16日作出(2021)沪73民终491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名牌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也构成侵权,律师打假怎样合作?

知识产权(商标,版权,专利)权利人、品牌厂商发现侵权,法院起诉索赔时,一般会外包给知识产权商业维权(品牌打假机构)公司,尤其承担全部费用(律师费,车费,公证费等所有费用),采用法院判决侵权赔偿金分成的合作模式! 商标权利人,自己没有任何成本,就有侵权赔偿金分成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