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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商标侵权卖家“合法来源抗辩”情形

发布日期:2022-05-25

电商商标侵权卖家“合法来源抗辩”情形,律师打假怎样合作?

大多数电子商务卖家作为卖方,在被起诉商标侵犯知识产权时,可以考虑合法来源辩护的护身符,以免除赔偿责任。《中国专利法》、《商标法》和《作权法》都规定了法律来源辩护制度,专利法的有关规定相对全面。

电商卖家商标侵权在司法实践中,法院支持的法律来源辩护的比例较低。大多数电子商务卖家不直接生产产品,并可以提供一定的产品来源证据。在这种情况下,为什么他们的法律来源辩护不得到支持呢?列出了电子商务卖家法律来源辩护不支持的五种典型情况。面临知识产权侵权诉讼的电子商务卖家可以用于参考,分析其法律来源辩护路径是否有获胜的机会,或改进其证据,争取更大的获胜机会。

商标侵权合法来源抗辩”条款的立法目的。理解合法来源辩护条款的立法目的是为了更好地理解如何适用该条款。为保护善意第三人,建立了合法来源辩护制度。根据传统民法中保护善意第三人的理论,善意行为人的权利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得到合理保护,如果行为人在实施民事行为时主观出于善意,并支付相应的对价。

同时,为了平衡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法律来源辩护条款规定,只有赔偿责任,而不是侵权责任。权利持有人仍然可以要求卖方停止销售,并承担权利持有人的合理权利保护费用。法律来源辩护制度旨在鼓励追溯生产者,打击侵权来源,通过免除用户和卖方的赔偿责任,彻底制止侵权行为。

商标侵权合法来源抗辩”的构成要件“合法来源抗辩”的成立要求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

主观要素意味着卖方不知道所售产品的侵权行为,这里的不知道意味着他实际上不知道,也不应该知道。不知道意味着卖方实际上没有意识到销售的产品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制造和销售的,这表明卖方是善意的。不应该知道意味着卖方已经履行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并且在没有专利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实际不知道所售产品是制造和销售的事实上没有主观的疏忽。因此,卖方在专利侵权纠纷中的合法来源辩护的主观要求可以概括为善意和无过错。

客观要求是指卖方能够提供证据证明产品的合法来源,即通过合法的销售渠道、通常的销售合同和其他正常的商业方式获得产品,并应提供符合交易习惯的相关证据。通过理解合法来源辩护的意义,我们可以理解为什么电子商务卖家的合法来源辩护在以下五在以下五种典型情况下没有建立。以下五种典型情况将按照第一个主观要素和客观要素的顺序逐一解释。

商标侵权合法来源抗辩”不支持的五种典型情形:

情形一:“曾经收到过侵权警告函/律师函”等主观非善意情形。如果卖方收到侵权警告信/律师信,警告信/律师信记录侵权产品信息、专利信息、侵权产品信息、专利信息、侵权比较基本信息和联系售专利侵权产品[7],主观上不善意,法律来源辩护不成立。除了收到侵权警告信/律师信外,如果卖方在销售侵权产品之前销售专利产品,或者卖方购买侵权产品的价格不合理低于专利产品的市场价格,也可以确定卖方知道销售专利侵权产品,主观上不善意。

情形二:被诉侵权产品是“三无产品”。三无产品通常是指没有生产日期、质量证书和制造商的商品。在司法实践中,有许多案例认为卖方销售三无产品,没有审查销售产品的基本信息,没有履行卖方的合理注意义务,主观要素存在过错。然而,也有例外。在(2020)最高法知民终1781号案件中,被起诉侵权产品是三无产品,可以作为卖方是否履行合理注意义务的考虑因素之一,但既不是法律来源辩护的充分条件,也不是必要条件。

对法律来源辩护的判断是否仍需回到商业环境,产品的获取是否符合商业惯例,以及所提供的证据是否符合交易习惯。因此,对于侵权产品是三种无产品是否不可避免地导致法律来源辩护是不正确的,有不同的先例。然而,可以认为,如果侵权产品是三种无产品,那么合法来源辩护的道路就没有成功的风险。

情形三:商标侵权时合法来源证据只能提供微信聊天记录及微信转账凭证,或QQ聊天记录。在(2021)的情况下,1732年最高人民法院,一个购物平台的卖家只提交了一个微信聊天记录和微信转账凭证,没有提交销售合同,发票或其他证据符合交易习惯。最高法院认为微信聊天记录当事人身份不能验证,微信聊天记录内容没有显示侵权产品交易细节和交易凭证,被告卖方没有提交其他证据作为证据,不能证明被告卖方和局外人之间的关系,也不能证明被告侵权产品是从局外人那里购买的。最终的法律来源辩护还没有成立。

情形四:商标侵权时合法来源证据无法证明清晰的来源主体,证据链不完整

在(2021)案件中,被告是一个平台上的卖家,提交的支付凭证涉及四个主题:中山古镇旗语照明部、小太阳光源、埃普斯照明、中山古镇九庆光电门,其中,没有证据证明小太阳光源这个市场商业实体,被告声称中山古镇九庆光电门市场部是小太阳电源的实际注册主体,但小太阳光源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宣传系统(广州)上的交付地址和其他三个地址是不同的,提交的证据难以确定小太阳光源与其他三人之间的关系,不能清楚地证明法律来源的主体。此外,付款记录没有显示付款人的主要信息,交货单和付款记录之间没有完整的证据链,很难证明与被起诉侵权产品的相关性。最终确定了法律来源的证据是不够的。

情形五:商标侵权时仅能提供案外人的证言证据,缺乏其他客观证据。在(2019)最高法知民终515号案中,一家网站的卖家只向卖方提交了局外人关于其制造和提供被起诉产品的解释,而不是提交交易合同、出库单、销售凭证、付款记录和其他客观证据。最高法院认为,当事人的非标准交易行为应当由当事人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不能仅凭外人的证词和其他证据确定合法来源。即使合法来源辩护成功,卖方也需要承担权利持有人的合理权利保护费用。

如上所述,商标侵权发生即使法律来源辩护成功,卖方也需要承担权利持有人权利保护的合理费用,而不是不支付任何费用。即使权利持有人没有提交有关合理费用的证据,法院也可以考虑与案件复杂性相匹配的代理费用、公证费用和正常差旅市场价格水平,并确定合理的费用,并要求卖方承担。以上只提供了电子商务卖家法律来源辩护的五种典型情况,在实践中必须有许多其他情况。要判断这种辩护路径的胜利,从根本上取决于主观和客观要素是否同时得到满足。

电商卖家商标侵权在司法实践中,证据的完整性、相关性和证据的形式也非常重要。建议卖方注意交易的标准化操作,保留协商过程和交易记录,并为法律来源辩护保留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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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卖家商标侵权维权索赔,律师打假怎样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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