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商标】使用驰名商标作为检索关键词侵权,律师打假怎样合作?
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和地区一样,欧盟法院的裁决对于理解欧盟法律规范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和预测价值。艾萨博睿(ELZABURU)每年初汇总发布前一年欧盟法院典型案例,并对每一案例进行简要点评,以期对客户和合作者理解欧盟知识产权规范有所助益。鉴于中国客户和合作伙伴的重要性,我们尝试以每周一案的方式发布典型案例的中文版,方便中国伙伴及时获知相关最新信息。
【背景】Interflora是一家著名的网络鲜花销售公司,顾客可通过电话或互联网形式下单。Interflora在英国将Marks & Spencer(英国一家大型零售商)告上法庭,抗议被告将其注册商标“INTERFLORA”及其他单词设置为关键词的行为。如此操作的结果是,互联网用户使用谷歌搜索引擎键入“Interflora”进行搜索,Marks & Spencer的广告会出现在检索结果页面上方的“广告链接(sponsored links)”中。但是,在被告的广告内容中并未出现“Interflora”字样,而是写明广告内容来自M&S和<marksandspencer.com>。(英格兰和威尔士)高等法院决定中止案件审理,并请求欧洲法院就本案相关问题作出初步裁定,澄清Marks & Spencer的行为在何种程度上可能构成侵犯Interflora商标权的行为。
【结论】首先,欧洲法院引用Google案(2010年3月23日,案件号:C-236/08和C-238/08号)以及BergSpechte案(2010年3月25日,案件号:C-278/08)判决确定的原则,强调,广告商将他人标志作为检索关键词使用,构成在贸易活动中使用商标的行为。法院明确,即使存在《欧盟商标条例》第5.1(a)条规定的双重相同(在相同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相同商标)情形,仅仅证明广告商在其商品或服务相关的活动上使用了争议商标——包括将商标用作检索关键词但商标本身并未在广告中出现,仍然不能直接引用第5.1(a)条禁止该使用行为;除此之外还要证明,上述使用行为损害了或可能损害争议商标的功能(向消费者保证商品来源的核心功能和广告宣传功能),包括新出现的商标“投资”功能——除与广告宣传功能重叠的部分外——指商标持有人为“获得或维持能够吸引消费者并保持消费者对品牌忠诚度的声誉”而采取的措施。
裁定接着从《欧盟商标条例》第5.1(b)条规定和商标“INTERFLORA”的驰名属性角度,对案件争议进行分析。法院指出,驰名商标权利人有权禁止第三人未经许可使用其商标,不当利用或损害商标的显著区别属性或驰名声誉。依Adidas案(案件号:C-408/01)和L'Oréal案(案件号:C-487/07)的判决结论,法院认定,在互联网检索服务中将与驰名商标相同或相似的标志设置为检索关键词,并不必然导致相关商标的显著区别性降低,甚至变成通用标志。
欧洲法院在裁定最后指出,具有驰名声誉的商标被商标权人之外的第三人设置为互联网检索关键词,如果付费链接广告所宣传的,是对商标权人的商品或服务的其他可替代商品或服务,而非对商标权人商品或服务的简单模仿,且未造成所涉商标通用化、污名化或者商标功能受损的,应当认定这种使用是在健康公平的竞争环境下的使用,具有正当理由。
【评述】本案裁定再次澄清了使用他人商标作为检索关键词的行为合法性界限问题,相比之前判例,本案涉及两个新的方面:一方面,提出了商标的“投资”功能概念;而另一方面,解决了被选作关键词的商标具有驰名声誉时的处理方法。欧洲法院的裁定再次肯定了坚持自由竞争原则,但也为成员国法院提供了一系列指南和工具,用以解决商标权人(包括驰名商标权人)与将其商标设置为付费链接文字和内容的检索关键词的第三人之间的此类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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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侵权索赔,律师打假怎样合作?
驰名商标权利人、驰名品牌厂商发现侵权,法院起诉索赔时,一般会外包给知识产权商业维权(品牌打假机构)公司,尤其承担全部费用(律师费,车费,公证费等所有费用),采用法院判决侵权赔偿金分成的合作模式! 商标权利人,自己没有任何成本,就有侵权赔偿金分成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