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设计的作品侵害他人著作权的责任,律师打假怎样合作?
基本案情:
高某于2006年创作完成《城市梦想》系列美术作品,其中3号作品为在本案中主张的权利作品,其形象为圆头圆身四肢圆润,面部表情微笑柔和,背上有小翅膀,双手双脚向上抬起,双手手心向外,双脚脚心向上,人物整体呈飞翔姿态。高某就该作品开展了许可他人使用、销售复制品等经营活动,根据使用途径、雕塑大小等不同,销售费、许可费从数万元到100万元不等。
2019年5月,上海乐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田公司)与案外人签订《软装设计及采购合同》,约定案外人为乐田公司设计、定制四件飞人雕塑,乐田公司称双方口头约定除署名权外的其余著作权归属于乐田公司。同日,双方签订《设计服务合同》,约定该案外人为乐田公司设计包材,设计完成后著作权自动转让至乐田公司。同年6月,案外人完成雕塑设计后,按照乐田公司的要求修改定稿,并在此基础上设计了包含该雕塑形象的杯套、包装等包材。乐田公司将四件雕塑陈列于上海乐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翔殷路第一分店(以下简称乐田公司第一分店)的经营场所,雕塑旁摆放有内容为“由艺术家Nikenan创作的艺术品”的卡牌,并在包括该店在内的21家店铺使用了前述包材。四件雕塑及包材上的卡通形象均为圆头圆身、四肢圆润、背部有小翅膀的人物形象,颜色、动作存在一定差别。该形象与权利作品相比,整体外观相似度极高,仅在颜色、动作等细节方面存在差异。
高某认为,以上行为侵害了其对权利作品享有的署名权、复制权、展览权、保护作品完整权,遂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乐田公司、乐田公司第一分店停止侵权、销毁违法侵权作品;在《新民晚报》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200万元及合理费用116,075元。一审审理中,因被诉行为已停止,高某申请撤回第一项诉讼请求。
乐田公司、乐田公司第一分店共同辩称:1.被诉侵权作品与权利作品不构成实质性相似,相似之处仅为同类作品的通用设计;2.被诉侵权作品由案外人设计、制作,双方签订的合同系非标准件买卖合同,故乐田公司对被诉侵权作品具有合法来源,且无从知道该作品可能构成侵权,已尽到注意义务,不应承担法律责任。3.即便构成侵权,权利人主张的赔偿金额也过高。
裁定判决: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1.权利作品造型独特,在细节及整体形象设计上构思精巧,具有一定的独创性、艺术美感和审美意义,构成美术作品。2.经比对,被诉侵权作品与权利作品仅在颜色、动作方面存在不同,但整体外形和呈现出的视觉效果基本一致,构成实质性相似,且并未署名,部分被诉侵权作品的动作改动实质上改变了作者在原作品中想要表达的“梦想与现实是矛盾的,但永不放弃梦想”的思想,足以构成对原作品的歪曲和篡改。故相关被诉行为侵害了高某对权利作品享有的复制权、署名权、展览权、保护作品完整权。3. 乐田公司与案外人签订的两份合同均非单独的购买合同,根据合同约定及履行情况,乐田公司是被诉侵权作品的共同制作者,且其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被诉侵权作品有合法授权,故构成对高某著作权的侵害,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据此判决乐田公司向高某赔礼道歉、赔偿高某经济损失40万元及合理费用7万元。
一审判决后,被告乐田公司提起上诉,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中,乐田公司以被诉侵权作品系其委托案外人设计、制作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第五十九条提出合法来源抗辩,主要涉及委托作品侵权时的责任承担问题。
=====================================================================
著作权侵权怎样索赔,律师打假怎样合作?
著作权权利人发现侵权,法院起诉索赔时,一般会外包给知识产权商业维权(品牌打假机构)公司,尤其承担全部费用(律师费,车费,公证费等所有费用),采用法院判决侵权赔偿金分成的合作模式! 商标权利人,自己没有任何成本,就有侵权赔偿金分成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