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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被抢注,法院判决侵权并赔偿!

发布日期:2022-05-31

驰名商标被抢注,法院判决侵权并赔偿!律师打假怎样合作?

注册商标的使用不能侵害他人的合法在先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擅自将他人的未注册驰名商标恶意申请注册为商标并在相同服务项目上使用,容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应当认定侵权人的行为侵害了他人的未注册驰名商标,侵权人应当停止使用其注册商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民终97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华润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法定代表人:李慕寒,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华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迎春大街。

法定代表人:于胜利,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丽萍,女,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华润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润知识产权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华都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都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02民初5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华润知识产权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四项,改判支持华润知识产权公司一审全部诉讼请求;2.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华都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华润知识产权公司本案中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涉案“万象城”“the miXc萬象城”商标在“祥隆万象城”商标申请注册时已经驰名,属于认定事实错误。“祥隆万象城”商标由祥隆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隆公司)于2013年4月18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4年9月21日核准注册。华润知识产权公司一审提交了大量证据证明,万象城是世界500强企业华润(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润集团)旗下开发的大型城市综合体。2002年至2015年,万象城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广泛推广,深圳、杭州、沈阳、成都、南宁、郑州、重庆、无锡、合肥、青岛、赣州万象城相继开业。涉案“万象城”商标自2002年就被广泛使用和宣传,相关报告显示仅深圳万象城项目在2004年至2013年期间,实现的营业收入就有593596.84万元,广告宣传投入12672.45万元。2005年至2013年期间,“万象城”项目宣传范围覆盖深圳、成都、杭州、沈阳等城市,宣传形式包括地铁广告、公交车车体广告、高速户外广告牌、城市户外广告牌、报纸媒体、广播媒体。并通过兴办明星签名握手会、亲子T台秀、店庆活动等形式让更多的消费者了解、熟悉。中国国家图书馆科技查新中心和浙江图书馆出具的检索报告显示,以“万象城”“华润万象城”为检索词,对2013年以前在中国大陆报纸、期刊中的报道情况及文献进行检索,检索出了大量文献,报道范围涉及全省大部分省市。2014年12月29日、2015年3月,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原国家商标局商评委)曾两次认定华润(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润深圳公司)使用在不动产出租、不动产管理服务、商品房销售上的“万象城”未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2013年之前“万象城”项目还获得了多项荣誉称号。综合上述事实,在“祥隆万象城”申请注册前,华润知识产权公司涉案在不动产管理、不动产出租、商品房销售服务上的“万象城”“the miXc萬象城”商标在相关公众中已经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属于未注册驰名商标。二、“祥隆万象城”商标为恶意注册,应依法判决华都公司停止使用。虽然华润知识产权公司提起本案诉讼时间距“祥隆万象城”商标核准注册时间超过5年,但该商标为恶意注册不受五年时间限制。祥隆公司作为房地产行业经营者,理应知晓涉案“万象城”“the miXc萬象城”商标知名度,并应进行合理避让,但其仍申请注册使用“祥隆万象城”商标,华都公司在取得祥隆公司授权许可后,在使用该商标时以单独或突出使用“万象城”文字为主,祥隆公司作为商标权利人对此并未进行管理、监督及纠正,可见祥隆公司申请注册“祥隆万象城”商标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祥隆公司与华都公司使用该商标均是出于攀附利用涉案“万象城”驰名商标的知名度和华润集团及其关联公司商誉的目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应依法判令华都公司停止使用“祥隆万象城”注册商标。三、华润知识产权公司还主张华都公司侵害了涉案第4516675号、第4516677号、第10480684号、第1301579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一审法院对第4516675号注册商标未予审查认定不当,该商标核定服务项目建筑等与涉案楼盘项目属于类似服务,华都公司的被诉行为侵害了该商标专用权。对于其他三个注册商标,一审法院认定涉案楼盘项目与该三个注册商标核定服务项目第35类均属于不同的服务项目错误。华都公司在涉案楼盘项目开发中进行广告宣传与上述三个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服务构成类似服务,华都公司的被诉行为容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侵害了上述三项商标专用权。四、一审判决华都公司赔偿华润知识产权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明显过低,应改判全额支持华润知识产权公司的诉讼请求。1.华都公司涉案楼盘项目自2011年立项并使用“万象城”字样进行宣传,侵权行为持续时间长、侵权情节严重。2.涉案楼盘为大型商住办公综合体,根据烟台房产交易网显示的涉案楼盘销售数据,涉案楼盘共有4443套房,其中4408套房有对应房价,房价金额总计为76191721元,4408套房的总建筑面积为399190.2平方米,故均价约为17285元/平方米,而涉案楼盘房屋总建筑面积403228.32平方米,据此可以计算出涉案楼盘销售总额约为69亿元,按照30%的毛利润率以及涉案商标在利润中10%的贡献率计算,华都公司因侵权所获利益高达2亿元。华润知识产权公司仅要求华都公司赔偿经济损失500万元合理有据,应予全部支持。

华都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一、华润知识产权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祥隆公司申请注册“祥隆万象城”商标时,涉案“the miXc萬象城”“万象城”商标已经驰名。2013年4月18日前,全国仅开业5家“万象城”购物中心;华润知识产权公司提交的宣传活动区域多集中在深圳市;提交的报刊检索报告仅含有“华润万象城”“万象城”字眼,并无报道具体内容,无法判断宣传程度和范围;提交的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相关证据均是在2013年4月18日之后形成,且违反驰名商标个案认定规定;提交的多份荣誉证书与“华润万象城”有关的仅有一个,且授予主体不具有权威性。综上,华润知识产权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祥隆万象城”商标申请注册前,其涉案“万象城”商标已经驰名。二、“祥隆万象城”商标并非恶意注册。祥隆公司申请注册“祥隆万象城”商标时,并不知晓华润深圳公司的“万象城”,华润知识产权公司主张祥隆公司恶意注册“祥隆万象城”商标,并未提交相关证据,只是主观推判。三、一审法院对华润知识产权公司主张的涉案商标均进行了审查认定,华都公司开发运营的涉案楼盘项目不涉及第35类服务项目,且一审法院已认定华都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足以保护华润知识产权公司的合法权益,没有重复认定的必要,一审判决驳回华润知识产权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已包含了第4516675号商标。四、一审判决华都公司赔偿华润知识产权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符合法律规定。房地产项目命名一般按照“投资商+项目名称”的方式,故相关公众不会将“祥隆万象城”联想为华润集团相关公司,且“华润万象城”为大型购物中心,“祥隆万象城”是住宅,华都公司并没有因小区命名为“祥隆万象城”而获得额外利益。华润知识主权公司提供的华都公司侵权获利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侵权获利情况,一审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依法判决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符合法律规定。五、“祥隆万象城”项目至今已有12年,有较高的知名度,已是烟台的地名,并受广泛认可。如被判决停止使用,将导致商标权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及小区居民利益失衡。

华润知识产权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华都公司:1.立即停止侵犯华润知识产权公司“万象城”“the miXc萬象城”“華潤萬象城”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立即停止在房地产开发、销售、推广、不动产出租、不动产管理等一切经营活动中使用与华润知识产权公司上述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2.连续七日在《中国知识产权报》《齐鲁晚报》上刊登澄清声明,以消除其违法行为给华润知识产权公司造成的影响;3.赔偿华润知识产权公司经济损失500万元及合理开支7.2万元,共计507.2万元;4.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二审判决:变更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02民初51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山东华都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华润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00万元、合理开支7.2万元,共计307.2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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