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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熏肉神器”专利维权,最高法判侵权

发布日期:2022-06-01

“熏肉神器”专利维权,最高法判侵权,律师打假怎样合作?

近年来,一种无烟 “熏肉神器”走上街头,为居民熏制腊肉提供了方便。在这巨大烟熏腊肉市场的背后,重庆龙唐环保公司(简称:龙唐环保)与重庆甲某环保公司为 “带抽烟室的腊肉熏制箱” 的“熏肉神器”专利技术(以下简称:涉案专利)打起了官司。该案经过两审终审,最后由最高法判决甲某环保公司败诉,停止侵权,赔偿龙唐环保20万元。

5月31日“该案经过庭审比对,发现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与专利产品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均相同。法院依据相关法规,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重庆甲某环保公司应承担侵权责任。”

在最高法民事裁判文书上看到,甲某环保公司诉称,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使用的是现有技术,其中燃料填放门及导向槽的设置与涉案专利说明书附图记载的不同,未落入涉案专利权利保护范围,不构成侵权。为证明自己使用的是现有技术,甲某环保提交了一份2020年9月21日作出的公证书,其中有一篇于2015年11月10日发表的《中年技术男发明“熏肉神器”PM2.5几乎零排放》的新闻报道,其中提到了烟熏箱的构造,指出龙唐环保公司的专利申请日2015年8月13日,授权公告日2015年12月30日。甲某环保公司诉请最高法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龙唐环保公司的诉讼请求。

最高法审理查明,涉案专利申请日为2015年11月23日,专利权人为龙唐环保公司,专利权期限为10年,经审查,被诉侵权产品亦具有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技术特征相同的技术特征,故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其次,《中年技术男发明“熏肉神器”PM2.5几乎零排放》新闻内容在涉案专利申请日前公开,可以作为涉案专利的现有技术,但被诉侵权产品腊肉熏制箱与现有技术相比,存在以下区别:1.前者箱门上设置有抽烟室,箱门与抽烟室是各自独立的结构,而后者的箱门由内外二层构成,内外二层箱门之间形成容纳烟雾的抽烟空间,该抽烟空间与箱门为一体结构。2.前者的抽烟室凸出在箱门前壁上,后者的抽烟空间在内外二层箱门之间。3.前者设置有第一、第二导向槽,后者没有公开上述技术特征。

因此,被诉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既不相同,也存在实质性差异。故甲某环保公司的现有技术抗辩不能成立。最终,最高法驳回甲某环保公司上诉,维持原判,赔偿龙唐环保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合计20万元。

5月30日,他解释该案称:“专利法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本案中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法院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另外,专利法也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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