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排名商标侵权怎样维权?律师打假怎样合作?
1.将他人商标作为关键词购买竞价排名服务属于商标使用行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诉北京寺库商贸有限公司东城第一分公司、北京寺库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例要旨:将他人商标作为关键词购买竞价排名服务的,属于《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商标的使用。行为人在搜索结果内容中使用他人商标,未在其网站中使用他人商标,引起相关公众产生售前混淆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禁止的混淆情形。
案号:(2015)京知民初字第1828号,审理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2.将他人注册商标设定为搜索关键词并向网络服务商购买竞价排名服务,构成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上海梅思泰克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与无锡安固斯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案。
案例要旨:网络服务商为企业宣传、推销产品提供搜索引擎竞价排名服务,违背客观事实和诚实信用原则,属于非法获利的行为。将他人公司的注册商标设定为本公司产品的搜索关键词,提供给网络服务商并购买其竞价排名服务,使相关公众在使用他人注册商标进行检索时,显示的搜索结果都是被告公司的产品。被告行为客观上利用了原告的注册商标声誉宣传了自己的产品,且容易使搜索用户产生混淆或误认,损害了商标权人的利益,亦违反诚实信用的基本法律原则,构成商标侵权。
案号:(2011)苏知民终字第33号,审理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3.故意将与同业竞争者商标近似的文字设置为竞价排名关键词,构成侵害商标权——杭州盘古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诉杭州盟控仪表技术有限公司、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
案例要旨:故意将与同业竞争者商标相近似的文字设置为竞价排名关键词,吸引网络用户注意力,导致公众认为其与被侵权人存在特定关联,构成商标法规定的对他人注册商标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涉案注册商标的知名度还不足以导致搜索引擎公司在合理谨慎的情况下知道或应当知道侵权人设置的关键词因与被侵权人的商标近似而涉嫌侵权;同时搜索引擎公司与客户签订的网上协议中明确要求对方设置的关键词不能侵犯他人相关权利,搜索引擎公司在起诉前也未收到被侵权人的通知或投诉的,认定搜索引擎公司在主观上没有过错,不构成侵权。
案号:(2011)杭滨知初字第11号,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4.在商业活动中以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为目的将他人注册商标作为搜索关键词并显性使用,构成商标侵权——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重庆猪八戒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案例要旨:未经许可,将他人经过长期使用和经营管理形成的具有一定行业知名度的注册商标设置为搜索关键词,并提现在商品或服务的描述中,即在商业活动中以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为目的将他人注册商标作为搜索关键词并显性使用,这种行为构成商标性使用,极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从而对注册商标权人利益造成损害,依法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案号:(2018)粤民终2352号,审理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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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利人、品牌厂商发现侵权,法院起诉索赔时,一般会外包给知识产权商业维权(品牌打假机构)公司,尤其承担全部费用(律师费,车费,公证费等所有费用),采用法院判决侵权赔偿金分成的合作模式! 商标权利人,自己没有任何成本,就有侵权赔偿金分成的收入。